资源保护法中的“三同时”制度
字数 1293 2025-11-10 11:35:01

资源保护法中的“三同时”制度

第一步:定义与基本概念
“三同时”制度是中国资源与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其核心含义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该制度是“预防为主”原则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具体化和程序化体现,旨在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生。

第二步: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法律依据
“三同时”制度起源于1970年代初。1973年,国务院在《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首次明确提出“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此后,该制度被1979年试行的《环境保护法》和1989年正式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所确认。现行的2015年《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此外,《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单行法也对此制度有相应规定。

第三步:制度的具体内容与实施流程
“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贯穿于项目建设的三个关键阶段,环环相扣:

  1. 同时设计: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设计方案。在初步设计完成后,需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报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确保环保设施的设计在技术、经济上可行,并与主体工程一体规划。
  2. 同时施工:在项目建设阶段,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偷工减料或擅自取消环保设施。
  3. 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整个项目(包括主体工程和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如果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产。

第四步:制度的功能与重要性
“三同时”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源头预防”。它通过将环保要求“嵌入”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实现了以下关键目标:

  • 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强制要求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有效防止了项目一投产就造成新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它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得以具体建设和落实的关键保障。环评是“纸上谈兵”,“三同时”则是“真刀真枪”的建设。
  • 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将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责任明确赋予建设单位(企业),强化了其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

第五步:违反制度的法律后果
为确保“三同时”制度得到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如果建设单位违反该制度,例如: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资源保护法中的“三同时”制度 第一步:定义与基本概念 “三同时”制度是中国资源与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其核心含义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该制度是“预防为主”原则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具体化和程序化体现,旨在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生。 第二步: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法律依据 “三同时”制度起源于1970年代初。1973年,国务院在《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首次明确提出“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此后,该制度被1979年试行的《环境保护法》和1989年正式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所确认。现行的2015年《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此外,《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单行法也对此制度有相应规定。 第三步:制度的具体内容与实施流程 “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贯穿于项目建设的三个关键阶段,环环相扣: 同时设计 :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设计方案。在初步设计完成后,需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报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确保环保设施的设计在技术、经济上可行,并与主体工程一体规划。 同时施工 :在项目建设阶段,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偷工减料或擅自取消环保设施。 同时投产使用 :项目竣工后,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整个项目(包括主体工程和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如果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产。 第四步:制度的功能与重要性 “三同时”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源头预防”。它通过将环保要求“嵌入”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实现了以下关键目标: 避免先污染后治理 :强制要求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有效防止了项目一投产就造成新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它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得以具体建设和落实的关键保障。环评是“纸上谈兵”,“三同时”则是“真刀真枪”的建设。 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将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责任明确赋予建设单位(企业),强化了其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 第五步:违反制度的法律后果 为确保“三同时”制度得到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如果建设单位违反该制度,例如: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