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承诺函”
字数 1722 2025-12-09 03:48:35
证券法中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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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法律定性
- 定义:在证券法律实务中,“承诺函”通常指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收购人、中介机构等主体,就其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收购、重组、信息披露等活动中应当履行的某项具体义务、承担某种特定责任、或实现特定目标,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其他监管机构或投资者作出的书面承诺。
- 法律定性:承诺函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单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它虽然不一定是交易合同的核心条款,但一旦作出并公开披露,即构成承诺方对监管机构和/或投资者的义务来源。它是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和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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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功能与主要类型
- 核心功能:承诺函的核心功能在于“增信”和“风险隔离”。它旨在通过特定主体的额外承诺,增强市场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的信心,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边界,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 主要类型:根据承诺内容和目的,可分为以下几类:
- 填补合法性或规范性缺陷的承诺:例如,针对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产权瑕疵、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不规范等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承担兜底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 保障业绩或经营的承诺:常见于并购重组中,交易对方(重组方)对标的资产未来若干年度的业绩(净利润等)作出承诺(即“业绩承诺”或“对赌”),若未达标则需进行补偿。
- 股份锁定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等就其持有的股份在上市后自愿延长锁定期作出的承诺,超出法定的限售期要求。
- 稳定股价的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一定期间内股价破发或低于某一水平时,控股股东、董事、高管承诺通过增持等方式稳定股价。
- 诚信与合规承诺:承诺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不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 中介机构的尽责承诺:保荐人、律师、会计师就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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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与监管要求
- 法律效力:承诺函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承诺人违反承诺,将可能引发以下法律后果:
- 监管责任: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依据相关规则,对违反公开承诺的行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民事责任:承诺函通常作为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公告等文件的组成部分。投资者基于对公开披露信息的信赖进行投资,若因承诺人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遭受损失,承诺人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业绩承诺补偿纠纷中,法院通常支持守约方要求承诺方履行补偿义务的诉求。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反承诺行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构成《公司法》下的关联方侵权,上市公司可提起诉讼。
- 监管要求:监管规则(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要求承诺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可执行,并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承诺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涉及)。承诺函必须及时、充分披露,接受市场监督。承诺人需严格遵守,非因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变更或豁免。
- 法律效力:承诺函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承诺人违反承诺,将可能引发以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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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难点与最新发展
- 实践难点:
- 承诺的变更与豁免: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承诺人希望变更或豁免承诺。监管对此持严格态度,要求履行严格的审议程序(如股东大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充分披露原因,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 承诺的强制执行力:部分承诺(如业绩补偿)的履行依赖于承诺人的资信和能力。当承诺人拒不履行或无力履行时,如何快速、有效地强制执行成为实践难题。
- “忽悠式”承诺:少数主体为满足发行上市条件或推动重组,作出不切实际或无意履行的承诺,事后无法兑现,损害投资者利益。
- 最新发展:监管趋势是持续强化对公开承诺的监管力度。例如,将违反承诺行为明确纳入证券欺诈的范畴进行规制;完善承诺履行情况的信息披露要求;推动将业绩补偿承诺的仲裁或诉讼约定条款标准化;探索更为有效的承诺履行保障机制,如股份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核心是提升承诺的严肃性和可兑现性,将“白纸黑字”的承诺真正转化为对投资者实实在在的保护。
- 实践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