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字数 2312 2025-12-09 04:58:01
国际私法中的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这是一个关于当国际合同发生争议时,如何找到适用于解决该合同实体争议的法律规则体系的核心问题。其探讨的是寻找“合同准据法”(the governing law of the contract)的具体路径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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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理解“合同准据法”的基本概念与作用
- 核心定义:合同准据法是指被选定用以支配国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违约后果及合同消灭等实质性问题的法律体系(通常是一个特定国家的国内法)。
- 作用范围:它不直接解决程序问题(如诉讼应在哪个法院提起),也不解决当事人的一般民事行为能力(这通常由属人法决定)。它专门处理与合同本身实质内容相关的法律问题。
- 为何需要确定:由于各国合同法规则存在差异(例如,对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违约责任的构成、损害赔偿的计算等规定不同),必须确定一个统一的法律标准来公平、可预见地解决跨国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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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掌握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三大基本方法
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发展出三种主要方法来确定合同准据法,它们并非完全互斥,而是共同构成了现代的法律选择框架。-
方法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核心:这是当代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它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共同选择一个法律来支配他们的合同。
- 运作方式:当事人通常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选择条款”,明确规定“本合同受[某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此选择一般得到各国法律和公约(如《罗马公约》、《罗马条例I》)的尊重。
- 重要意义:赋予当事人可预见性和确定性,是商事交易自由的体现。但该原则通常受到强制性规范(如消费者保护、劳动法)和公共政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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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二:客观推定方法(当当事人未作有效选择时)
- 核心: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时,需要依据客观连结因素来推定合同与哪一个法律体系有最紧密的联系。
- 历史上的“合同缔结地法”与“合同履行地法”:早期规则较为僵化,例如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或合同履行地法。但当缔结地和履行地位于不同国家时,可能无法反映合同的真实重心。
- 特征性履行说:这是当前最主流的客观推定方法。其逻辑是:在双务合同中,其中一方的履行(如卖方交付货物、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借款人支付本金和利息)是“特征性”的,能够反映合同的本质和社会经济功能。特征性履行方(如卖方、服务提供者、贷方)的惯常居所地或营业中心地法律,通常被推定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应用示例:在一个位于中国的公司与一个位于德国的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若双方未选法,根据特征性履行说,卖方的履行(交付货物)是特征性的。因此,卖方营业地法(假设卖方是中国公司,则为中国法)可能被推定为合同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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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 核心:这是一项灵活的补缺性和矫正性原则。它要求法院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时,综合考察与合同有关的各种因素(如缔约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的住所地、营业地、合同使用的语言和货币等),找出与合同存在最真实、最实质性联系的法律体系。
- 与客观推定方法的关系:在现代立法中(如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最密切联系原则往往是根本原则,而“特征性履行说”被规定为具体实现该原则的推定规则。即先按特征性履行推定,但若所有情况表明合同明显与另一法律有更密切联系,则适用该另一法律。
- “明显更密切联系”条款:这是对特征性履行推定的安全阀,防止机械适用导致不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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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理解适用于特殊合同的特殊规则
为了保护特定类型的弱势当事人或处理特殊交易,许多法律体系对某些合同规定了特殊的法律选择规则,这些规则可能限制当事人的选法自由。- 消费者合同:通常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保护规定。例如,一个德国消费者通过网站从美国公司购买商品,合同中选择了美国法。若德国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更有利,即使选择了美国法,德国法院仍可能适用德国法中的强制性保护条款。
- 劳动合同:类似地,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通常不得剥夺雇员惯常工作地或雇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保护规定。
- 不动产合同:关于不动产的合同(如买卖、租赁),因其与物所在地的紧密联系,通常直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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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了解合同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 分割论与统一论:“分割论”主张将合同的不同方面(如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实质效力)交由不同的法律支配;“统一论”主张合同整体上受一个法律支配。现代趋势是原则上支持统一论,但承认某些特定问题(如行为能力)可能受其他法律支配的例外。
- 合同成立与效力的准据法:一个棘手的问题是“循环论证”:合同是否存在(成立)和是否有效,需要由准据法来判断;但准据法本身通常需要在一个有效的合同(基于选法条款)或一个推定的法律关系基础上才能确定。对此,理论和实践通常采取“假定的有效性”或适用法院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等临时方法来判断初步的成立问题,以启动法律选择过程。
- 强制性规范的直接适用:无论合同选择了什么准据法,法院地国的一些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如反垄断法、外汇管制法、某些安全标准)必须直接适用于相关合同,这超越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一般冲突规则。
通过以上四个步骤的循序渐进学习,你应当能够理解: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是一个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以客观推定(尤其是特征性履行) 为补充、并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最终校准和指导的复杂但有序的过程,同时受到特殊合同规则和强制性规范的制约。其核心目标是在尊重商业自由与保护特定利益、维护国家基本政策之间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