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
字数 1277 2025-11-10 11:50:46
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
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是指一个国家的行为违反了其承担的国际义务,从而构成对国际法的破坏。这个概念是国际责任法的核心,因为一个不法行为是国家承担国际责任的前提。
- 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个行为要构成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要件:
- 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该行为必须能够被视为是“国家的行为”,而不是某个个人的私人行为。可归于国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行为。
- 经国家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
- 实际上受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事的人的行为。
- 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 经国家认可而视为其本身行为的私人行为(例如,国家赞扬或纵容暴民袭击外国使馆)。
- 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该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必须违反了该国根据条约、国际习惯法或其他国际法渊源所承担的法律义务。无论该义务是源于双边条约还是多边条约,是针对一个国家的还是针对整个国际社会的,其被违背都构成不法行为。
- 不法行为在特殊情况下的认定
即使满足了上述两个要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一个行为是否仍能被定性为不法行为,需要进一步分析。这些情况不能成为免除行为不法性的一般理由,但会影响法律后果。
- 同意:一国以有效方式同意另一国实施某项特定行为,则该行为在对该国的关系上不被视为不法行为,但以该同意不逾越所授权利为限。
- 自卫:行为若构成《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合法自卫措施,则不构成不法行为。
- 反措施:针对他国先前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合法反措施,其不法性可被解除。
- 不可抗力:行为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或无法预料的事件所造成,且这种情况导致该国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义务,则行为的不法性被解除。
- 危难:行为是由于行为者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其他人的生命而采取的惟一办法,则行为的不法性被解除。
- 危急情况:行为是该国保护其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迫切危险的惟一办法,且该行为并不严重损害对之负有义务的一国或数国或整个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则可解除行为的不法性。这是门槛极高的例外。
- 持续性与复合性不法行为
为了更准确地界定责任,国际法还区分了不同类型的不法行为:
- 持续性不法行为:指一个行为在时间上持续延伸,在不同时间点上都构成对国际义务的违背。例如,非法占领他国领土、持续扣押外交人员。该不法行为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期间持续存在。
- 复合性不法行为:由一系列行动或不行为汇集而成,单一来看可能不构成不法行为,但整体上构成一项不法行为。例如,通过一系列立法和行政措施逐步剥夺某类国民的财产权,最终构成非法征收。
- 法律后果
一旦国际不法行为成立,将引发两方面的主要法律后果:
- 停止和不重演:责任国有义务停止该不法行为(如果该行为具有持续性),并提供不重演的适当承诺和保证。
- 赔偿:责任国有义务对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充分赔偿,其形式包括:恢复原状、补偿(金钱赔偿)以及满足(在无法恢复原状或补偿时,可能包括承认违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道歉等)。赔偿应尽可能消除不法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