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程序
字数 1550 2025-12-09 06:17:56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

  1. 概念与基本定义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指在被告人因特定原因未出席法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特殊诉讼程序。该程序是相对于传统的“对席审判”(即被告人亲自到庭接受审判)而言的一种例外制度。其核心在于,在保障程序正当性的前提下,为解决因被告人缺席导致的诉讼停滞问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立法目的与价值权衡
    设立该程序主要基于以下目的:

    • 及时追诉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对于贪污贿赂、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长期无法到案,案件将无限期搁置。缺席审判程序使得诉讼得以推进,判决得以作出,避免了犯罪因程序障碍而得不到追究。
    • 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使被害人的损失有机会通过判决确定的追缴、退赔或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救济。
    • 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作出生效判决是向外国请求引渡或协助追赃的重要法律依据。
    • 程序正当性限制:其设立也伴随着严格的限制条件,以平衡追诉犯罪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知情权)之间的价值冲突。
  3. 适用条件(启动门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席审判程序仅适用于以下三类特定案件,不能任意扩大适用:

    • 类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这是最常见的类型,需同时满足“在境外”和“案件类型特定”两个条件。
    • 类型二: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案件。此类型侧重保障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被告人的健康权,并尊重其程序选择权。
    • 类型三:被告人死亡,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无罪的案件。此类型旨在为已死亡的被告人正名,恢复其名誉。
  4. 具体程序设计与权利保障
    程序的启动和运行有一系列细致规定,旨在最大限度弥补被告人缺席带来的权利缺损:

    • 启动主体: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 文书送达:对于在境外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途径,或者依照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如外交途径、公告等),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确保其知情权。
    • 辩护权强制保障:人民法院应当为缺席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这是强制性规定。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将代表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包括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提出上诉等。
    • 审理方式:开庭审理,传唤被害人的近亲属等旁听。控辩双方(辩方由辩护律师代表)进行法庭调查、辩论。
    • 重新审理(纠错机制):这是最重要的救济途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到案并对判决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重新审理。这充分体现了对被告人亲自参与审判这一核心权利的最终尊重和程序补救。
  5. 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 与“刑事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区别:后两者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到庭为前提,重在提高效率;而缺席审判程序是因被告人物理上或健康上不能到庭,重在解决诉讼能否进行的问题。
    • 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区别: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对物程序,只解决涉案财产的处理,不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而缺席审判是完整的对人诉讼程序,最终要作出定罪量刑的判决。两者在适用案件类型和证明标准上也有不同。
  6. 实践意义与挑战
    该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国内法工具。然而,其在实践中也面临挑战,如境外文书送达的困难与耗时、跨境证据收集与认定的复杂性、以及如何确保指定辩护的有效性等。这些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 概念与基本定义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指在被告人因特定原因未出席法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特殊诉讼程序。该程序是相对于传统的“对席审判”(即被告人亲自到庭接受审判)而言的一种例外制度。其核心在于,在保障程序正当性的前提下,为解决因被告人缺席导致的诉讼停滞问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立法目的与价值权衡 设立该程序主要基于以下目的: 及时追诉犯罪,维护司法权威 :对于贪污贿赂、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长期无法到案,案件将无限期搁置。缺席审判程序使得诉讼得以推进,判决得以作出,避免了犯罪因程序障碍而得不到追究。 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使被害人的损失有机会通过判决确定的追缴、退赔或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救济。 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 :作出生效判决是向外国请求引渡或协助追赃的重要法律依据。 程序正当性限制 :其设立也伴随着严格的限制条件,以平衡 追诉犯罪 与 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特别是辩护权、知情权)之间的价值冲突。 适用条件(启动门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席审判程序仅适用于以下三类特定案件,不能任意扩大适用: 类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这是最常见的类型,需同时满足“在境外”和“案件类型特定”两个条件。 类型二: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案件 。此类型侧重保障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被告人的健康权,并尊重其程序选择权。 类型三:被告人死亡,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无罪的案件 。此类型旨在为已死亡的被告人正名,恢复其名誉。 具体程序设计与权利保障 程序的启动和运行有一系列细致规定,旨在最大限度弥补被告人缺席带来的权利缺损: 启动主体 :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文书送达 :对于在境外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必须通过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途径,或者依照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如外交途径、公告等),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确保其知情权。 辩护权强制保障 :人民法院应当为缺席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这是强制性规定。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将代表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包括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提出上诉等。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传唤被害人的近亲属等旁听。控辩双方(辩方由辩护律师代表)进行法庭调查、辩论。 重新审理(纠错机制) :这是最重要的救济途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 重新审理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到案并对判决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也应当 重新审理 。这充分体现了对被告人亲自参与审判这一核心权利的最终尊重和程序补救。 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与“刑事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区别 :后两者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到庭为前提,重在提高效率;而缺席审判程序是因被告人物理上或健康上不能到庭,重在解决诉讼能否进行的问题。 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区别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 对物程序 ,只解决涉案财产的处理,不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而缺席审判是完整的 对人诉讼程序 ,最终要作出定罪量刑的判决。两者在适用案件类型和证明标准上也有不同。 实践意义与挑战 该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国内法工具。然而,其在实践中也面临挑战,如境外文书送达的困难与耗时、跨境证据收集与认定的复杂性、以及如何确保指定辩护的有效性等。这些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