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权利外观的权利基础丧失
字数 1135 2025-12-09 07:05:10
表见权利外观的权利基础丧失
表见权利外观的权利基础丧失,指在表见代理、表见代表等信赖保护场景中,原本作为权利外观基础的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职务任命等)因无效、被撤销、解除或终止等原因而消灭,但权利外观(如空白合同书、印章、职务头衔等)仍继续存在并被善意相对人合理信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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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外观与权利基础的分离
- 权利外观是能够使外界相信无权代理人或无权处分人拥有权利的外部表象,如授权委托书、工作证、登记信息等。
- 权利基础是产生该外观的实质权利来源,如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法定代表人任命、所有权归属等。
- 两者通常一致,但若权利基础丧失(如代理权被撤回、职务被解除),而权利外观未被及时消除(如未收回授权书、未公告免职),则产生“权利基础丧失而外观存续”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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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基础丧失的常见原因
- 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基础合同因欺诈、胁迫等事由自始无效。
- 权利终止:代理权因期限届满、委托事务完成或单方撤回而消灭。
- 法律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未收回工作证件,或公司已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但未变更登记。
- 事实变化:动产所有权已转移但占有人仍持有标的物,形成无权处分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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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权利基础丧失不影响表见权利外观的构成
- 表见权利外观制度的本质是保护善意相对人对权利外观的合理信赖,而非探究真实权利状态。
- 只要权利外观在行为时持续存在,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信赖该外观,即使权利基础已丧失,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由外观归责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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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性要件的强化适用
- 权利基础丧失后,原权利人若未及时消除外观(如未通知相对人、未变更登记),则其“可归责性”更强。
- 归责性判断需结合:
(1)权利人是否对权利外观的存续有过错(如明知代理人离职未收回授权文件);
(2)是否具备消除外观的合理期待可能性(如变更登记需法定周期,短期未变更可能不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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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相对人信赖的合理性审查
- 权利基础丧失后,相对人需承担更高的审慎义务。例如:
- 长期合作关系中对代理人身份应定期核实;
- 对登记信息有公示期规定的,需注意变更延迟的可能性。
- 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权利基础已丧失(如收到代理权终止通知),其信赖不再受保护。
- 权利基础丧失后,相对人需承担更高的审慎义务。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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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权利外观形成时间的关联
- 权利基础丧失前已形成的权利外观,若持续至行为时,仍可能被信赖。
- 权利基础丧失后新形成的虚假外观(如伪造印章),一般不适用表见制度,而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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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平衡
- 法院会权衡“善意相对人信赖保护”与“权利基础丧失方的风险控制义务”。
- 典型判例中,公司未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被认定对表见代表行为承担责任;但若相对人明知法定代表人已被免职,则公司可免责。
该词条聚焦于权利基础与权利外观的动态分离,是理解表见制度中信赖保护与风险分配逻辑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