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
字数 1530 2025-12-09 08:29:50

缺席判决

  1. 基本概念

    • 这是一个程序性法律后果的描述,而非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独立、标准的制度名称。在我国法律语境下,更准确对应的核心概念是“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但“缺席判决”作为其可能产生的结果,其一般含义是指:在被告人未出席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其核心特征在于被告人的“物理性缺席”。
  2. 与近似概念的区别

    • 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区别:“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明确规定的一项完整、特定的诉讼程序,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而“缺席判决”可以更广义地理解为该程序运行后可能产生的一种判决结果形态,也可在理论上指代其他法域类似制度下的判决。
    • 与“被告人死亡、终止审理”的区别:如果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或对确认无罪的依法判决。这并非“缺席判决”,因为诉讼主体已不存在。
    • 与“被告人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的区别:此种情况下,法庭可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这属于对扰乱秩序行为的处理,被告人仍在现场且程序未变,通常不归类于典型意义上的“缺席判决”。
  3.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三种法定情形(产生“缺席判决”的前提)
    我国法律严格限制了可导致“缺席判决”的情形,均规定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主要包括:

    • 贪污贿赂、严重危害国安、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查后,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是针对外逃人员的追逃追赃重要程序。
    •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此类案件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且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但必须有利于被告人,且是“可以”而非“应当”。
    • 被告人死亡但有证据证明无罪:被告人死亡,但依现有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这是一种特殊的缺席审理,旨在为已故者洗刷冤屈。
    • 再审案件被告人死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4.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可能导致“缺席判决”)的严格条件与权利保障
    为防止滥用,法律设置了多重保障:

    • 送达保障:法院必须将起诉书副本、传票等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外交途径等方式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收到后未按要求到案的,法院才可开庭审理。
    • 辩护权强制保障: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未委托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这是缺席审判中的核心权利保障。
    • 异议权与重新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对判决不服的,或其近亲属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或请求检察院抗诉。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到案的,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此时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这体现了对被告人归案后亲自参与审判权利的最终救济。
  5. 制度价值与争议

    • 价值:① 打击犯罪,特别是外逃贪官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不让犯罪者因潜逃而逃避审判。② 及时解决诉讼状态,避免因被告人长期无法到案而使案件悬而未决,符合诉讼效率原则。③ 在特定情况下(如被告人死亡但可能无罪),维护司法公正和被告人声誉。
    • 争议与平衡:该制度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出席审判权、对质权等核心诉讼权利的克减。因此,法律通过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强化送达、强制辩护、赋予异议权和重审权等一系列程序,在打击犯罪的必要性与保障被告人权之间寻求艰难而审慎的平衡。它不是一种普通程序,而是刑事诉讼中非常特殊和例外的安排。
缺席判决 基本概念 这是一个程序性法律后果的描述,而非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独立、标准的制度名称。在我国法律语境下,更准确对应的核心概念是“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 ”。但“缺席判决”作为其可能产生的结果,其一般含义是指:在被告人未出席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其核心特征在于被告人的“物理性缺席”。 与近似概念的区别 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区别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明确规定的一项 完整、特定的诉讼程序 ,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而“缺席判决”可以更广义地理解为 该程序运行后可能产生的一种判决结果形态 ,也可在理论上指代其他法域类似制度下的判决。 与“被告人死亡、终止审理”的区别 :如果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或对确认无罪的依法判决。这并非“缺席判决”,因为诉讼主体已不存在。 与“被告人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的区别 :此种情况下,法庭可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这属于对扰乱秩序行为的处理,被告人仍在现场且程序未变,通常不归类于典型意义上的“缺席判决”。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三种法定情形(产生“缺席判决”的前提) 我国法律严格限制了可导致“缺席判决”的情形,均规定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主要包括: 贪污贿赂、严重危害国安、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查后,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是针对外逃人员的追逃追赃重要程序。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此类案件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且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但必须有利于被告人,且是“可以”而非“应当”。 被告人死亡但有证据证明无罪 :被告人死亡,但依现有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这是一种特殊的缺席审理,旨在为已故者洗刷冤屈。 再审案件被告人死亡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可能导致“缺席判决”)的严格条件与权利保障 为防止滥用,法律设置了多重保障: 送达保障 :法院必须将起诉书副本、传票等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外交途径等方式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收到后未按要求到案的,法院才可开庭审理。 辩护权强制保障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未委托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这是缺席审判中的核心权利保障。 异议权与重新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对判决不服的,或其近亲属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或请求检察院抗诉。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到案的,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此时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这体现了对被告人归案后亲自参与审判权利的最终救济。 制度价值与争议 价值 :① 打击犯罪,特别是外逃贪官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不让犯罪者因潜逃而逃避审判。② 及时解决诉讼状态,避免因被告人长期无法到案而使案件悬而未决,符合诉讼效率原则。③ 在特定情况下(如被告人死亡但可能无罪),维护司法公正和被告人声誉。 争议与平衡 :该制度的核心争议在于 被告人出席审判权、对质权等核心诉讼权利的克减 。因此,法律通过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强化送达、强制辩护、赋予异议权和重审权等一系列程序,在 打击犯罪的必要性与保障被告人权 之间寻求艰难而审慎的平衡。它不是一种普通程序,而是刑事诉讼中非常特殊和例外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