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字数 1293 2025-12-09 08:40:21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第一步:基本定义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即员工)造成损害时,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依法需要与该劳务派遣单位共同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其核心是“连带”,即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任何一方赔偿全部损失,被要求的一方不得拒绝。

第二步: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

  1.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法理基础:此规定源于劳务派遣特殊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三方关系。用工单位是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和管理者,是派遣员工提供劳动的直接受益者,并且对工作过程中的风险有直接控制力。确立其连带责任,旨在防止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规避法定雇主责任,强化其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义务,确保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能获得有效、充分的救济。

第三步: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要适用此责任,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存在合法或非法的劳务派遣关系: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用工单位提供劳动。
  2. 发生了损害事实:被派遣劳动者在提供劳动期间实际遭受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如工资被拖欠、工伤未获赔、违法解除合同等)。
  3. 存在违法行为:该损害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或/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导致。常见违法行为包括:
    • 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合同等。
    • 用工单位:安排超时加班、未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导致工伤、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未执行同工同酬等。
  4.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劳动者的损害是由上述违法行为直接引起的。

第四步: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1. 对外连带:劳动者有权选择向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任一主体主张全部赔偿。例如,若劳务派遣单位无力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要求资金实力更强的用工单位全额支付。
  2. 对内追偿: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最终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即,如果是因用工单位的过错导致损害,用工单位在向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反之,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则由其承担最终责任。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步:实践中的常见情形与注意事项

  1. 常见追责情形
    • 劳动报酬支付: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要求用工单位连带支付。
    • 工伤保险待遇:用工单位未提供安全环境导致工伤,而派遣单位未参保,两者连带承担工伤赔偿。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用工单位违法退回,派遣单位据此解除合同,两者连带支付赔偿金。
    • 同工同酬差额:用工单位未实行同工同酬,应与派遣单位连带补足工资差额。
  2. 用工单位的风险防控:为降低风险,用工单位应:① 选择资质优良、信誉好的劳务派遣单位;② 在派遣协议中明确双方责任划分及追偿条款;③ 自身严格遵守劳动法规,特别是劳动保护、工时休假、同工同酬等规定;④ 监督派遣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第一步:基本定义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即员工)造成损害时,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依法需要与该劳务派遣单位共同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其核心是“连带”,即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任何一方赔偿全部损失,被要求的一方不得拒绝。 第二步: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理基础 :此规定源于劳务派遣特殊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三方关系。用工单位是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和管理者,是派遣员工提供劳动的直接受益者,并且对工作过程中的风险有直接控制力。确立其连带责任,旨在防止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规避法定雇主责任,强化其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义务,确保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能获得有效、充分的救济。 第三步: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要适用此责任,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存在合法或非法的劳务派遣关系 :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用工单位提供劳动。 发生了损害事实 :被派遣劳动者在提供劳动期间实际遭受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如工资被拖欠、工伤未获赔、违法解除合同等)。 存在违法行为 :该损害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 或/和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导致。常见违法行为包括: 劳务派遣单位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合同等。 用工单位 :安排超时加班、未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导致工伤、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未执行同工同酬等。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劳动者的损害是由上述违法行为直接引起的。 第四步: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对外连带 :劳动者有权选择向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任一主体主张全部赔偿。例如,若劳务派遣单位无力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要求资金实力更强的用工单位全额支付。 对内追偿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最终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即,如果是因用工单位的过错导致损害,用工单位在向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反之,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则由其承担最终责任。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步:实践中的常见情形与注意事项 常见追责情形 : 劳动报酬支付 :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要求用工单位连带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 :用工单位未提供安全环境导致工伤,而派遣单位未参保,两者连带承担工伤赔偿。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工单位违法退回,派遣单位据此解除合同,两者连带支付赔偿金。 同工同酬差额 :用工单位未实行同工同酬,应与派遣单位连带补足工资差额。 用工单位的风险防控 :为降低风险,用工单位应:① 选择资质优良、信誉好的劳务派遣单位;② 在派遣协议中明确双方责任划分及追偿条款;③ 自身严格遵守劳动法规,特别是劳动保护、工时休假、同工同酬等规定;④ 监督派遣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