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中的岔路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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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与功能:岔路口条款是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一项程序性条款。其核心功能在于,当一项投资争端同时满足东道国国内法院诉讼和国际投资仲裁的受理条件时,该条款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在两者之间做出一次性的、最终的选择。一旦选择其中一条路径,另一条路径即被永久关闭。条款的设计初衷是防止投资者就同一争端寻求双重救济,避免东道国就同一事实面临重复程序,确保程序效率和裁决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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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条款结构与触发要件:典型的条款表述为:“当投资者已将被指称构成违反本协定的措施提交给东道国的司法或行政法庭时,其不得再将同一争端提交本章(指国际仲裁)规定的仲裁。”触发该条款通常需满足三个要件:争端同一性(国内诉讼与国际仲裁所基于的“争端”或“措施”本质相同)、当事人同一性(诉讼与仲裁的当事方实质相同)以及诉因同一性(国内诉讼所主张的权利基础,如违反特许合同,与国际仲裁所主张的条约权利主张,如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在核心事实和救济请求上高度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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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选择”的认定时点与标准:何时构成不可逆转的“选择”,是实践中的争议焦点。通常,并非在国内法院一提起诉讼即触发。仲裁庭的主流实践倾向于采用“最终选择”或“实质推进”标准,即只有当国内程序就争端的实体问题作出了最终裁决,或程序已进行到投资者已在国内法院中实质性地主张了条约权利时,才视为已做出选择。仅仅在国内法院提出合同或行政法项下的诉求,可能不构成对条约仲裁路径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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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争端”的解释与适用困境:仲裁庭对“同一争端”的解释宽严不一,直接影响到条款的适用广度。狭义解释认为,只有当国内诉讼与条约仲裁的法律依据(合同/国内法 v. 国际条约)和审查标准完全一致时,才构成“同一争端”。广义解释则更关注基础事实的同一性。由于投资者常在国内法院基于合同起诉,而在仲裁庭基于投资条约起诉,利用此区别规避条款成为常见策略,导致岔路口条款的实际拦阻效果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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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进、替代方案与实践意义:鉴于岔路口条款在适用中的不确定性及其容易被规避,现代投资协定的趋势是采用更明确的**“无异议等待条款”或“国内诉讼终局作为前置条件”**。例如,条款可能规定投资者在提起仲裁前必须用尽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或在国内程序启动后等待一段特定时间(如18个月)。尽管如此,传统的岔路口条款仍大量存在于旧一代投资条约中。对投资者而言,它意味着关键的策略抉择,需在启动任何程序前审慎评估;对东道国而言,它是潜在的程序抗辩工具,但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以证明投资者已就“同一争端”做出了最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