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补缴担保财产
字数 1472 2025-12-09 09:38:27

税收核定中的补缴担保财产

  1. 基本概念:在税务领域的强制执行程序前,税务机关有时会允许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或延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为确保该分期或延期缴纳的义务在未来能够切实履行,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要求纳税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该财产即称为“补缴担保财产”。它是税收担保制度的核心要素,是金钱之债(税收债务)的物上保证。

  2. 制度目的与功能:其设置目的并非增加纳税人的负担,而是为了平衡“国家税收债权保障”与“纳税人履行能力暂时困难”之间的矛盾。主要功能包括:(1)保障功能:确保未来税款、滞纳金、罚款能够最终入库,防止国家财政利益落空;(2)救济功能:为暂时缺乏足够流动资金的纳税人提供一个缓冲期,避免因立即强制执行导致经营困难或破产;(3)促进遵从功能:通过提供担保换取宽限期,体现了税收执法的弹性,有助于缓和征纳矛盾,促进纳税人主动履行义务。

  3. 法律属性:在法律关系上,以补缴担保财产设立的担保属于公法上的担保物权。它借鉴了《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物权的原理(如优先受偿权),但其设立、变更、消灭及实现程序主要受《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规范的调整,税务机关在此关系中行使的是公法上的权力(如决定是否接受、如何处置),而非平等的民事主体权利。

  4. 财产范围与具体要求:并非所有财产都能作为补缴担保财产。可被接受的财产通常包括:

    • 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
    • 有价证券:依法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
    • 动产:如车辆、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其价值需易于确定和变现。
    •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但通常需无抵押等权利负担。
    • 权利质押:如汇票、支票、本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核心要求是:该财产必须权属清晰、价值稳定、易于估价和依法可流通转让。税务机关有权对担保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或要求提供合法评估报告。
  5. 设立与公示程序:设立担保需遵循法定程序:(1)申请与协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分期或延期缴纳申请,并提供担保意向;(2)审查与决定: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资信、担保财产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及担保财产是否合格;(3)办理手续:根据财产类型,办理相应法律手续。例如,以不动产或特定动产抵押的,需依法到相关部门(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后担保物权方设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权利质押的,也需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出质登记。这是确保担保效力的关键步骤。

  6. 效力与实现

    • 优先受偿效力:一旦纳税人(主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全部债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担保财产进行处置(如拍卖、变卖),并以所得款项优先于纳税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受偿税款、滞纳金、罚款。
    • 实现程序:税务机关实现担保物权通常需遵循法定行政程序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处置前,需向纳税人(或财产提供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处置后,价款超过应纳税款的部分应退还纳税人,不足部分税务机关仍有权继续追缴。
  7. 消灭情形:税收担保在以下情形消灭:(1)主债务消灭:纳税人按期足额缴清了所有被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罚款;(2)担保财产灭失:担保财产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灭失,且无代位物(如保险金),担保物权随之消灭(但纳税人的主债务并不免除);(3)担保物权实现:税务机关已依法处置财产并受偿;(4)税务机关解除:因法定原因(如发现担保财产不合格)或与纳税人达成新的履行安排,税务机关依法解除担保。担保消灭后,以登记方式设立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税收核定中的补缴担保财产 基本概念 :在税务领域的强制执行程序前,税务机关有时会允许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或延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为确保该分期或延期缴纳的义务在未来能够切实履行,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要求纳税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该财产即称为“补缴担保财产”。它是税收担保制度的核心要素,是金钱之债(税收债务)的物上保证。 制度目的与功能 :其设置目的并非增加纳税人的负担,而是为了平衡“国家税收债权保障”与“纳税人履行能力暂时困难”之间的矛盾。主要功能包括:(1) 保障功能 :确保未来税款、滞纳金、罚款能够最终入库,防止国家财政利益落空;(2) 救济功能 :为暂时缺乏足够流动资金的纳税人提供一个缓冲期,避免因立即强制执行导致经营困难或破产;(3) 促进遵从功能 :通过提供担保换取宽限期,体现了税收执法的弹性,有助于缓和征纳矛盾,促进纳税人主动履行义务。 法律属性 :在法律关系上,以补缴担保财产设立的担保属于 公法上的担保物权 。它借鉴了《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物权的原理(如优先受偿权),但其设立、变更、消灭及实现程序主要受《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规范的调整,税务机关在此关系中行使的是公法上的权力(如决定是否接受、如何处置),而非平等的民事主体权利。 财产范围与具体要求 :并非所有财产都能作为补缴担保财产。可被接受的财产通常包括: 现金 :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 有价证券 :依法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 动产 :如车辆、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其价值需易于确定和变现。 不动产 :如房屋、土地使用权,但通常需无抵押等权利负担。 权利质押 :如汇票、支票、本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核心要求 是:该财产必须权属清晰、价值稳定、易于估价和依法可流通转让。税务机关有权对担保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或要求提供合法评估报告。 设立与公示程序 :设立担保需遵循法定程序:(1) 申请与协商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分期或延期缴纳申请,并提供担保意向;(2) 审查与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资信、担保财产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及担保财产是否合格;(3) 办理手续 :根据财产类型,办理相应法律手续。例如,以不动产或特定动产抵押的,需依法到相关部门(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抵押登记 ,登记后担保物权方设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权利质押的,也需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出质登记。这是确保担保效力的关键步骤。 效力与实现 : 优先受偿效力 :一旦纳税人(主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全部债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担保财产进行处置(如拍卖、变卖),并以所得款项 优先于 纳税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受偿税款、滞纳金、罚款。 实现程序 :税务机关实现担保物权通常需遵循法定行政程序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处置前,需向纳税人(或财产提供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处置后,价款超过应纳税款的部分应退还纳税人,不足部分税务机关仍有权继续追缴。 消灭情形 :税收担保在以下情形消灭:(1) 主债务消灭 :纳税人按期足额缴清了所有被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罚款;(2) 担保财产灭失 :担保财产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灭失,且无代位物(如保险金),担保物权随之消灭(但纳税人的主债务并不免除);(3) 担保物权实现 :税务机关已依法处置财产并受偿;(4) 税务机关解除 :因法定原因(如发现担保财产不合格)或与纳税人达成新的履行安排,税务机关依法解除担保。担保消灭后,以登记方式设立的,应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