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仲裁与诉讼/调解/和解”关系衔接条款处理)
字数 1708 2025-12-09 09:43:48
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仲裁与诉讼/调解/和解”关系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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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条款性质
- 在复杂的商业纠纷中,当事人可能尝试过多种争议解决方式,或在仲裁程序中同步或后续启动了其他程序。因此,裁决书中可能出现专门处理“仲裁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如诉讼、调解、和解)关系”的条款或说理部分。
- 此类条款并非裁决主文(即判定权利义务的部分),而是属于裁决理由中关于程序进程和争议解决状态确认的说明。其核心目的是明确仲裁庭的审理范围边界,确认仲裁裁决所解决的争议是否及如何受到其他并行或先后程序的影响,从而强化裁决的终局性和清晰度,避免执行时的程序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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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处理
- “一事不再理”(既判力)原则的适用:当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标的已在法院进行诉讼,后提交仲裁,或反之,仲裁庭需在裁决书中对此进行审查和认定。如果仲裁庭认定本仲裁案所涉争议与已诉争议构成“同一事”,且相关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仲裁庭应在裁决理由中援引“一事不再理”原则,说明驳回相关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理由,明确仲裁程序因既判力而止步。
- 仲裁程序与保全、证据调查等诉讼程序的协作: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调取证据,并获得法院支持,仲裁庭可能在裁决书中简要载明这一情况,作为程序背景,并可能对基于该保全措施或调取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这体现了仲裁与司法的支持与协作关系。
- 诉讼程序导致仲裁程序中止的处理:如一方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管辖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导致仲裁程序中止。待法院作出裁定后,仲裁恢复。裁决书应记载此中止与恢复的过程,并最终依据法院生效裁定(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对自身管辖权作出认定,这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程序合法性基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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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调解程序的衔接处理
- 仲裁中调解结果的转化:许多仲裁规则允许仲裁庭在当事人同意下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仲裁请求,或请求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裁决书(即“和解裁决”)。在后者情况下,裁决书主文即为和解协议内容,但在裁决理由中,仲裁庭必须清晰说明此裁决是基于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作出,并确认该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不同于经审理后作出的裁决,其说理重点在于对和解协议合法性、自愿性的确认。
- 调解失败后的继续仲裁:如果仲裁中调解未能成功,仲裁庭恢复仲裁程序。裁决书中通常只需简要说明“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仲裁庭继续审理程序”,而不应对调解过程中的陈述、意见、建议或方案进行任何披露或作为裁决依据,以维护调解的保密性和鼓励当事人坦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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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和解(自行和解)的衔接处理
- 当事人自行和解后的裁决处理: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外自行达成和解,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申请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庭作出撤案决定;二是请求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采用第二种方式时,其裁决书处理与上述“仲裁中调解结果的转化”类似。裁决书必须明确,裁决内容是基于当事人的共同请求和达成的书面和解协议,仲裁庭的审查仅限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而非对原始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判断。
- 部分和解的处理:如果当事人仅就部分争议事项达成和解,仲裁庭可在裁决书中予以确认(通常列入裁决主文),并就未和解部分继续作出裁决。裁决理由中需区分说明两部分的不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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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意义与司法审查考量
- 意义:妥善处理此类关系衔接条款,能够确保裁决逻辑的严密性,清晰界定仲裁裁决的效力范围,避免当事人以“程序冲突”或“争议未完全解决”为由对裁决提出异议(如撤销或不予执行)。
- 司法审查角度:在裁决的撤销或不予执行程序中,法院可能会审查仲裁庭是否恰当处理了与其他程序的关系。例如,若仲裁庭在明知存在生效法院判决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定(“一事不再理”)的情况下仍作出相反裁决,该裁决可能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终局性原则)或法定程序而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同样,如果和解裁决所依据的和解协议被证明是伪造或是在受胁迫下达成,该裁决也可能面临挑战。因此,裁决书中的相关说理是证明仲裁程序正当性和裁决终局性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