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
字数 1411 2025-12-09 10:42:36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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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与设立宗旨
-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五个成员机构之一,依据1985年在世界银行年会上通过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亦称《汉城公约》)设立,于1988年正式成立。
- 其核心宗旨是促进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发展中国家,以支持其经济增长、减少贫困和改善人民生活。
- 为实现该宗旨,MIGA的主要业务职能是为合格的外国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非商业风险**(亦称政治风险)的担保,同时也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服务,帮助成员国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吸引外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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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机制:政治风险担保
- 这是MIGA最核心的业务。MIGA通过向投资者(担保权人)签发担保合同,对在另一成员国(东道国)境内的合格投资所面临的特定政治风险提供保障。
- 承保的四大类政治风险:
- 货币汇兑险:东道国政府限制将其当地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并转移出境的风险。
- 征收和类似措施险:东道国政府采取国有化、没收、征用或“间接征收”(即具有与直接征收同等效果的措施)等措施,剥夺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的主要收益的风险。
- 违约险:东道国政府违反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如特许权协议),且投资者在东道国国内无法诉诸司法或仲裁救济,或救济被不合理拖延,或虽获裁决但无法执行的风险。此险种是MIGA一个重要的特色。
- 战争与内乱险:东道国境内发生任何军事行动或民事动乱,对投资项目的有形资产造成破坏或损失,或导致项目企业经营中断的风险。
- 合格的投资与投资者:MIGA只担保“合格的投资”,通常要求是新设的、具有发展效益的中长期股权投资或股东贷款等。合格的投资者通常是来自成员国(东道国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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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GA运作的独特法律框架与“催化”功能
- MIGA的运作建立在《汉城公约》这一多边条约基础上,使其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公信力。
- “催化”与“预防”作用:MIGA的存在本身就能催化投资。因为投资者在获得MIGA担保后,会更有信心进行投资。同时,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一部分,与东道国政府保持着持续的对话。在签发担保前,MIGA会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评估;在担保期间,也会持续关注。这种“监督”角色以及对潜在索赔的考量,能起到预防政治风险发生的作用,激励东道国维持稳定的投资环境。
- 代位求偿权:一旦MIGA向投资者支付了赔偿,MIGA将依法代位取得该投资者对东道国政府的一切相关权利和索赔。这种国际法上的代位求偿权,使得MIGA能够以国际组织的身份向东道国进行追索,增强了其担保的约束力,也间接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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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GA在当代国际投资法中的角色与挑战
- 对国际投资协定(IIAs)的补充:MIGA不替代双边投资协定(BITs),而是与之互补。MIGA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风险保险产品,而BITs为投资提供实体法律保护。投资者可同时利用这两种工具。
- 关注可持续发展:MIGA在评估投资项目时,不仅考虑商业可行性,还严格遵循环境与社会保障政策,确保其支持的投资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如应对气候变化、促进性别平等等。这体现了国际投资治理中日益增长的社会责任导向。
- 应对新型风险:随着国际投资形势变化,MIGA也在探索将其担保范围扩展至与新冠疫情等公共卫生危机相关的非商业风险,以及为绿色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等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产品,以适应投资者和全球发展的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