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
字数 1979 2025-12-09 12:39:33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民法典》第十五章规定的典型合同之一。它是一种结合“融资”与“融物”功能的复合型交易形式。为了让你清晰地理解,我们分步骤、由浅入深地进行讲解。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基本模型
想象一个场景:甲公司需要一台价值100万元的大型设备用于生产,但不想一次性支付全款占用大量资金。于是,甲公司找到了乙融资租赁公司。
- 基本操作:乙公司根据甲公司的选择,向设备制造商丙公司购买这台设备。然后,乙公司将设备“租”给甲公司使用。在约定的租赁期内(比如5年),甲公司定期向乙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设备的所有权通常会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甲公司,或者续租、退还。
- 这就是融资租赁:其本质是“你选我买,我买你租,以租代买,租完得物”。乙公司提供了资金(融资),并购买了实物(融物);甲公司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分期获得了设备的使用权和最终的所有权。
第二步:法律定义与核心特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它的核心法律特征有三个,区别于普通租赁:
- 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这是一个由“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紧密结合构成的交易。三方当事人分别是: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设备使用方)、出卖人(设备供应商)。
-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这是关键。租赁物的种类、规格、型号、性能以及出卖人,都是由承租人选定,出租人只负责出资购买。因此,出租人主要承担的是资金风险,而非租赁物的物风险。
- 租金的对价非使用收益,而是“成本+利润”:融资租赁的租金并非单纯为使用租赁物而支付的对价。其租金构成涵盖了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合理利润及利息。因此,总租金通常会接近甚至超过租赁物的购买价格。
第三步:三方当事人的核心权利与义务
理解了结构,我们再看看各方在法律上的具体位置:
- 出租人(乙公司)的主要义务与权利:
- 义务: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支付货款;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使用权,即不受所有权纠纷的干扰。
- 权利:收取租金;在租赁期内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其债权的重要担保);承租人违约时,可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收回租赁物。
- 承租人(甲公司)的主要义务与权利:
- 义务:接收、验收租赁物(享有买受人的部分权利,见下一步);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约定取得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
- 权利: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如受领、检验、索赔等)。
- 出卖人(丙公司)的地位:是买卖合同的卖方,对出租人负有交付合格产品、承担质量瑕疵担保等义务。但其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并对承租人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四步:特殊的法律规定与风险负担
融资租赁有一些不同于普通买卖和租赁的特殊法律规定:
-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因出卖人原因(如不交付、交付不合格)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要求出卖人赔偿。但承租人直接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 出租人免责条款(《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除非承租人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了选择。
- 风险负担规则(《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不影响其支付租金的义务。当事人可约定修复或替换,否则承租人需赔偿。
- 租赁期满所有权归属(《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约定优先。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协议补充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五步: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特殊性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不可解约性(租期长、金额大),其解除受到严格限制:
- 双方均可解除的情形:仅限于因出卖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未经对方同意,出租人与出卖人解除了买卖合同。
- 出租人可解除的情形:主要是承租人严重违约,如未经同意转让租赁物、抵押、设立担保物权,或无正当理由拒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
- “收回租赁物”与“支付全部租金”的选择(《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当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选择要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如果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总结: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复杂的金融工具,其法律设计的核心在于: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的目的。它通过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以及三方权利义务的特殊安排,满足了企业更新设备、盘活资产的需求,同时也对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权利保护与风险承担做出了细致而特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