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终局性(Finality of Foreign Judgments fo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字数 1269 2025-12-09 12:55:28
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终局性(Finality of Foreign Judgments fo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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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定义
- 这里的“终局性”特指,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中,被请求国法院审查该外国判决在其作出地国是否已经具有“既判力”(Res Judicata),即是否已成为一个不可再通过普通上诉途径被推翻的、确定的最终判决。它不同于判决的“可执行性”,但通常是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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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性”要求的原理
- 其法律基础是“国际礼让”、防止重复诉讼和实现司法经济。如果一个判决在原审国仍处于悬而未决的上诉期或上诉审理中,其法律效力未定,此时予以承认或执行是不恰当且可能造成资源浪费的。被请求国只应针对已在他国司法体系中获得“确定性”的司法行为给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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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终局性”的法律依据:原审国法原则
- 判断一份外国判决是否具有“终局性”,普遍采纳的规则是依据判决来源地国(原审国)的法律,而非被请求承认执行国的法律。这体现了对外国司法程序的尊重。需要查明的是,根据原审国法,该判决是否对当事人产生了拘束力,普通上诉途径是否已用尽或上诉期是否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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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性”的两种主要标准
- “最终及不可撤销”标准:一些法规(如部分大陆法系国家)要求外国判决在原审国必须是“既判案件”,即所有上诉途径(包括非常上诉)均已用尽或逾期,判决完全不可推翻。此标准较为严格。
- “结论性/有执行力”标准:以英美法为代表的“结论性”标准应用更广。它不要求判决完全不可上诉,只要求其在原审国是“终局的和结论性的”,即在上诉期届满前未被上诉,或即使上诉未决,但该判决在原审国本身是“有执行力的”或“具有既判力效力”。例如,一个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未被提起上诉,尽管上诉期刚过,它也被视为具有“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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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性”审查中的具体问题
- 可修改的中间判决:某些临时性或中间措施命令(如临时禁令)可能因其非终局性而被拒绝承认执行,但旨在维持现状直至最终判决的中间措施,有时基于特定国际公约(如《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可能被承认。
- 上诉中止效力:根据原审国法,提起上诉是否自动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力是关键。如果上诉不中止执行,则该判决在被请求国可能被视为具有“终局性”和“可执行性”。
- “部分终局性”:对于可分割的判决,可能部分请求已具终局性,部分仍在争议中。被请求国可能承认与执行其具有终局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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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性”与其他承认执行条件的关系
- “终局性”是独立于其他条件(如管辖权、程序公正、公共政策)的要件。一个判决即使具有终局性,也可能因违反公共政策等理由被拒绝承认。反之,一个不具有终局性的判决,无需审查其他条件即可直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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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协调作用
- 国际条约旨在统一“终局性”标准,减少不确定性。例如,1971年《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及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均规定,判决只要在原审国是“有执行力”的即符合条件,不要求是“不可撤销的”。这推广了相对宽松的“结论性”标准,促进了判决的自由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