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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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公诉,是“自诉”的对称,指由依法享有刑事追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就涉嫌犯罪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其核心在于,追诉犯罪的权力由国家垄断行使,而非由被害人个人自行行使。 -
权力主体与法律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中,提起公诉的权力(即公诉权)由各级人民检察院专属行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具体法律依据主要见于《刑事诉讼法》第三编“提起公诉”的相关章节。人民检察院内部具体履行该职权的部门通常是刑事检察部门。 -
提起公诉的前提条件(审查起诉的结论)
人民检察院并非对所有侦查终结的案件都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必须建立在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之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证据确实、充分,达到了法定的证明标准;(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且没有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
提起公诉的核心文件: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时,必须制作《起诉书》。《起诉书》是启动刑事审判程序的正式法律文书,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其内容必须明确记载: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以及所触犯的《刑法》条款和具体的量刑建议(如有)。 -
公诉案件的诉讼流程
公诉案件遵循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流程:- 立案与侦查: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自侦部门)进行。
- 移送审查起诉:侦查终结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 审查起诉:检察院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可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 提起公诉: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及案卷材料。
- 审判: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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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在审判中的角色与职责
在法庭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其职责不仅是控诉犯罪,还承担着客观公正的法律监督义务。具体活动包括: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与辩护方进行法庭辩论、在庭审后发表公诉意见。同时,公诉人还需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与公诉相关的核心制度
- 起诉裁量权:检察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在特定情况下(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可以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这体现了公诉权的裁量性。
- 公诉变更: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身份、犯罪事实、罪名与起诉书中记载不符,或存在遗漏罪行、同案犯等情况,可以追加、补充或变更起诉。
- 撤回起诉: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等情形,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法院审查后一般应当准许。
-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或上级法院提出抗诉,这是公诉权在审判监督阶段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