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买方检验与通知义务
字数 1287 2025-12-09 13:27:21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买方检验与通知义务

  1. 义务的基本定位与目的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框架下,卖方有义务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为了平衡双方利益、促进交易稳定,公约为买方设定了一项对应的协作性义务:买方必须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并就任何不符合合同的情形通知卖方。此项义务的核心目的在于促进效率与公平,避免货物不符的状况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保护卖方免于在时隔久远后突遭索赔,也促使买方及时行使权利、保全证据。

  2. 具体义务内容:检验货物

    • 检验的时间(CISG第38条):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此期限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取决于货物的性质、包装、运输方式、检验的复杂程度以及贸易惯例等具体情况。例如,易腐货物的检验期应极短;需经复杂安装调试的机械设备则可给予更长时间。检验可以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风险转移之前或之后进行。
    • 检验的地点:若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如果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前将货物转售(路货),且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理应知道此可能性,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3. 具体义务内容:发出不符通知

    • 通知的对象与内容(CISG第39条):买方一旦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后,必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通知无需特定形式,但必须能送达卖方,并具体说明缺陷所在(如尺寸错误、质量瑕疵、数量短缺等)。
    • “合理时间”的界定:这是关键且易引发争议的概念。它结合了检验所需时间与买方评估缺陷并决定通知所需时间。通常,时间窗口较短,旨在促使买方迅速行动。此外,公约设定了一个绝对的最后期限:无论买方何时发现不符,最迟必须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发出通知,除非合同约定的保证期更长。
  4. 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在合理时间内或最迟两年内)发出不符通知,他将“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权利”主要指主张货物不符从而寻求公约规定的各种补救措施的权利,例如要求修理、减价、损害赔偿,或在构成根本违约时宣告合同无效。这意味着货物被视为符合合同,买方必须付款,且之后通常不能再就货物不符提出索赔。

  5. 例外情形: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上述通知义务有一项重要例外(CISG第40条)。如果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属于“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一些事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38条和第39条关于检验和通知时间限制的规定。此条款旨在惩罚卖方的恶意或重大过失,防止其利用买方的疏忽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证明“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举证责任在买方。

  6. 实务意义与风险防范
    此项义务对国际贸易实践影响深远。买方必须建立高效的收货、检验和内部沟通流程,确保及时发现缺陷并发出清晰、及时的通知。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如邮件、信函)并保留发送凭证。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回应,以免被视为默认不符情形存在。双方也可在合同中约定更具体、更宽松或更严格的检验与通知条款,以取代公约的默认规定,从而增强可预见性,减少争议。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买方检验与通知义务 义务的基本定位与目的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框架下,卖方有义务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为了平衡双方利益、促进交易稳定,公约为买方设定了一项对应的协作性义务:买方必须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并就任何不符合合同的情形通知卖方。此项义务的核心目的在于促进效率与公平,避免货物不符的状况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保护卖方免于在时隔久远后突遭索赔,也促使买方及时行使权利、保全证据。 具体义务内容:检验货物 检验的时间(CISG第38条) :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此期限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取决于货物的性质、包装、运输方式、检验的复杂程度以及贸易惯例等具体情况。例如,易腐货物的检验期应极短;需经复杂安装调试的机械设备则可给予更长时间。检验可以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风险转移之前或之后进行。 检验的地点 :若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如果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前将货物转售(路货),且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理应知道此可能性,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具体义务内容:发出不符通知 通知的对象与内容(CISG第39条) :买方一旦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后,必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通知无需特定形式,但必须能送达卖方,并具体说明缺陷所在(如尺寸错误、质量瑕疵、数量短缺等)。 “合理时间”的界定 :这是关键且易引发争议的概念。它结合了检验所需时间与买方评估缺陷并决定通知所需时间。通常,时间窗口较短,旨在促使买方迅速行动。此外,公约设定了一个绝对的最后期限:无论买方何时发现不符,最迟必须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发出通知,除非合同约定的保证期更长。 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在合理时间内或最迟两年内)发出不符通知,他将“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权利”主要指主张货物不符从而寻求公约规定的各种补救措施的权利,例如要求修理、减价、损害赔偿,或在构成根本违约时宣告合同无效。这意味着货物被视为符合合同,买方必须付款,且之后通常不能再就货物不符提出索赔。 例外情形: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上述通知义务有一项重要例外(CISG第40条)。如果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属于“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一些事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38条和第39条关于检验和通知时间限制的规定。此条款旨在惩罚卖方的恶意或重大过失,防止其利用买方的疏忽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证明“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举证责任在买方。 实务意义与风险防范 此项义务对国际贸易实践影响深远。买方必须建立高效的收货、检验和内部沟通流程,确保及时发现缺陷并发出清晰、及时的通知。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如邮件、信函)并保留发送凭证。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回应,以免被视为默认不符情形存在。双方也可在合同中约定更具体、更宽松或更严格的检验与通知条款,以取代公约的默认规定,从而增强可预见性,减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