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双重征税
字数 1757 2025-11-10 12:32:30
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管辖区,基于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这种现象是跨国经济活动的主要税收障碍之一。
1. 核心概念与产生原因
- 核心概念:关键在于“两个或以上”、“同一纳税人”、“同一征税对象”、“同一时期”。例如,一家中国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该子公司的利润既被美国政府主张企业所得税(因为利润来源地在美国),也可能被中国政府主张企业所得税(因为母公司是中国居民企业,对全球所得征税)。
- 产生根源: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和冲突。税收管辖权主要分为两种:
- 居民税收管辖权:一国对其税收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全球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包括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住所等。
-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一国对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所得或财产进行征税的权力,无论取得该所得或财产的人是否为本国居民。
- 冲突表现:当一国依据居民管辖权、另一国依据来源地管辖权,同时对同一笔所得主张征税权时,双重征税便发生了。
2. 主要类型
国际双重征税主要分为两类:
- 法律性双重征税:即上述核心概念所描述的情形,是两个税收管辖权在法律上的直接冲突。这是国际税法研究和避免措施主要针对的对象。
- 经济性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征税。最典型的例子是对公司利润和股息的征税:公司利润在公司层面被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后,股息又在股东层面被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另一国的居民,则另一国也会征税)。虽然纳税人不同(公司和股东),但税源是同一笔利润。
3. 消极影响
国际双重征税对国际经济交往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
- 加重纳税人负担:直接导致跨国纳税人税负不公平地加重,降低其税后收益。
- 阻碍跨国投资与贸易:高昂的税收成本会抑制资本、技术、劳务和商品的国际流动。
- 扭曲资源国际配置:投资者可能因税收原因而非经济效率来选择投资地,造成资源错配。
- 引发国际税收争端:不利于国家间的经济合作。
4. 解决方法与机制
为了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国际社会形成了一套以国际税收协定为核心的机制。
- 单边措施:一国通过国内法单方面采取措施来消除双重征税,主要方法是:
- 免税法: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且已在来源国纳税的所得,完全或部分地免予征税。
- 抵免法: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将其在来源国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在应纳本国所得税额中扣除。这是最常用的方法。抵免额通常以该笔境外所得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即“限额抵免”)。
- 双边协定:国家间通过签订“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DTAAs)来协调税收管辖权分配。协定通常采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UN税收协定范本作为蓝本。核心规则是:
- 约束来源国征税权:对不同类型的所得(如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协定会设定来源国征税的条件和上限税率(如对股息、利息的预提税税率设定上限),有时甚至规定仅由居民国征税(如跨国公司的营业利润,若在来源国无常设机构,则利润仅由居民国征税)。
- 明确居民国的消除双重征税义务:协定要求居民国在来源国已行使征税权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免税法或抵免法来消除双重征税。
- 多边努力:例如OECD/G20推动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旨在通过更新国际税收规则,从源头上减少跨国公司通过激进筹划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地而导致的“双重不征税”问题,这间接地也与双重征税问题相关。
5. 当代挑战与发展
尽管避免双重征税的机制已相对成熟,但仍面临挑战:
- 数字经济发展: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难以适用于没有物理实体的数字化企业,使得来源国难以对跨国数字企业的利润行使征税权,引发了关于如何公平分配征税权的新一轮国际讨论。
- 反避税与双重征税的平衡:各国加强反避税措施(如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一般反避税规则)时,如果协调不当,可能引发新的双重征税风险。
- 仲裁与相互协商程序:为解决因协定解释或适用产生的争议,税收协定中通常设有“相互协商程序”。近年来,在BEPS项目下,强制性仲裁条款被引入,作为解决MAP争议未果时的补充手段,以提高争议解决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