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
字数 1028 2025-12-09 13:37:56
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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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胁从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法定分类。它指的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胁迫”是指受到他人以暴力威胁或精神强制,并非完全自愿地参与到共同犯罪活动中。胁从犯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参与犯罪的“非自愿性”或“不完全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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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要件:要认定为胁从犯,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主观上,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并非完全出于自由意志,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外力强制,其意志自由受到削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如果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则可能属于紧急避险或完全不可抗力,不构成犯罪。第二,客观上,行为人确实在胁迫之下实施了帮助或次要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完成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主犯、从犯的作用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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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与从犯:从犯是自愿、主动地辅助或次要地参与犯罪。胁从犯的本质是不自愿或半自愿地参与。两者在共同犯罪中可能都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但主观恶性有根本不同。
- 与紧急避险:这是关键区别。如果威胁的内容是即将发生的严重人身危险(如不参与犯罪就立即被杀),且所参与犯罪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可能成立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胁从犯面临的胁迫通常尚未达到如此紧迫、巨大的程度,其行为造成的损害也通常大于所要保护的个人利益。
- 与间接正犯的工具:如果行为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成为他人犯罪的纯粹工具(如被完全催眠、被不可反抗的暴力绝对控制身体),则其行为被视为利用者的行为,行为人本身不构成犯罪(胁从犯),利用者可能构成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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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其刑事责任需综合考虑:1. 被胁迫的程度:受胁迫的强弱直接影响其意志自由受限的程度。2. 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具体实施了何种行为,其行为对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3. 后续表现:是否在犯罪过程中有中止、止损或主动降低危害的行为。通常,胁从犯是共同犯罪人中刑事责任最轻的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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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认定与意义:在司法实务中,准确认定胁从犯具有重要政策意义。它体现了刑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区别对待”的原则,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团伙,鼓励被胁迫者中止犯罪或揭发主犯,同时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的行为人给予宽宥,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与公正性。认定时需严格审查“胁迫”证据,防止主犯为推卸责任而谎称他人为胁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