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结果未发生”要件
字数 1346 2025-12-09 13:53:48

犯罪中止的“结果未发生”要件

  1. 基础概念引入:首先,需明确“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形态。“结果未发生”是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的客观结果要件。其核心含义是:由于行为人中止犯罪的行为,刑法所规定、由该具体犯罪行为所可能导致的法定危害结果最终没有实际发生

  2. 要件的具体解析:此要件可从以下层面理解:

    • “结果”的范畴:这里的“结果”特指刑法分则条文为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作为该罪既遂标志的构成要件结果。例如,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死亡”,盗窃罪中的“财物被非法转移占有”。它不泛指行为可能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
    • “未发生”的状态:要求构成要件结果在客观上确实没有出现。如果结果已经发生,犯罪即已既遂,便不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判断“未发生”的时间节点,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行为人采取防止措施之后,或者放弃重复侵害之后。
  3. 与其他要件的关联:理解“结果未发生”要件,必须将其置于犯罪中止的整体成立条件中,特别是与“自动性”和“有效性”要件紧密联系。

    • 与“自动性”的关系:“自动性”是行为人主观上放弃犯罪的意愿,是原因;“结果未发生”是该主观意愿所追求的客观目标之一。仅有自动放弃的意愿,但结果仍然发生的,不成立中止。
    • 与“有效性”的关系:“有效性”是行为人为防止结果发生所采取的积极作为,是手段;“结果未发生”则是该手段所达成的客观成效,是目的。行为人的中止行为必须与结果未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结果未发生是行为人真诚努力、积极防止的成效。如果结果未发生是出于其他原因(如被害人自身反抗、第三人介入等),而非行为人防止行为所致,则不具备“有效性”,同样不能满足“结果未发生”作为中止犯法律后果的要求。
  4. 实践判断与疑难辨析:在司法实践中,需准确判断“结果未发生”的具体情形。

    • 实行终了的中止:行为人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法定结果发生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结果发生。此时,“结果未发生”要件是成立中止的硬性要求。例如,投毒后主动将被害人送医抢救成功,死亡结果未发生。
    •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在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时自动放弃,因行为未完成,结果通常自然没有发生。此时,“结果未发生”是伴随行为放弃的当然状态,但仍需考察,如果行为人先前行为已造成其他危险,其仍负有消除该危险的作为义务,否则可能因已造成的实际损害承担其他责任。
    • “结果”已发生但非“构成要件结果”:有时,行为可能造成了损害,但该损害并非本罪的构成要件结果。例如,故意杀人(未遂)但致人重伤。重伤结果虽发生,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结果(死亡)未发生,行为人若自动放弃继续杀害或积极防止死亡,就故意杀人罪而言,仍可成立犯罪中止(但可能对其造成重伤的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5. 法律意义与效果:设立“结果未发生”要件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客观层面确证行为人主观悔意的真实性及其行为的实际社会效益,即确实消除或避免了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满足此要件及其他条件,是刑法对中止犯给予“应当减轻处罚”或“应当免除处罚”这一重大宽宥处理的客观基础。它鼓励行为人在犯罪结果最终酿成之前,及时回头,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保护法益。

犯罪中止的“结果未发生”要件 基础概念引入 :首先,需明确“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行为人 自动 放弃犯罪或者 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形态。“结果未发生”是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的 客观结果要件 。其核心含义是:由于行为人中止犯罪的行为,刑法所规定、由该具体犯罪行为所可能导致的 法定危害结果最终没有实际发生 。 要件的具体解析 :此要件可从以下层面理解: “结果”的范畴 :这里的“结果”特指刑法分则条文为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作为该罪既遂标志的 构成要件结果 。例如,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死亡”,盗窃罪中的“财物被非法转移占有”。它不泛指行为可能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 “未发生”的状态 :要求构成要件结果在客观上确实没有出现。如果结果已经发生,犯罪即已既遂,便不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判断“未发生”的时间节点,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行为人采取防止措施之后,或者放弃重复侵害之后。 与其他要件的关联 :理解“结果未发生”要件,必须将其置于犯罪中止的整体成立条件中,特别是与“自动性”和“有效性”要件紧密联系。 与“自动性”的关系:“自动性”是行为人主观上放弃犯罪的意愿,是 原因 ;“结果未发生”是该主观意愿所追求的 客观目标 之一。仅有自动放弃的意愿,但结果仍然发生的,不成立中止。 与“有效性”的关系:“有效性”是行为人为防止结果发生所采取的 积极作为 ,是 手段 ;“结果未发生”则是该手段所达成的 客观成效 ,是 目的 。行为人的中止行为必须与结果未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结果未发生是行为人真诚努力、积极防止的成效。如果结果未发生是出于其他原因(如被害人自身反抗、第三人介入等),而非行为人防止行为所致,则不具备“有效性”,同样不能满足“结果未发生”作为中止犯法律后果的要求。 实践判断与疑难辨析 :在司法实践中,需准确判断“结果未发生”的具体情形。 实行终了的中止 :行为人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法定结果发生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结果发生。此时,“结果未发生”要件是成立中止的硬性要求。例如,投毒后主动将被害人送医抢救成功,死亡结果未发生。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在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时自动放弃,因行为未完成,结果通常自然没有发生。此时,“结果未发生”是伴随行为放弃的当然状态,但仍需考察,如果行为人先前行为已造成其他危险,其仍负有消除该危险的作为义务,否则可能因已造成的实际损害承担其他责任。 “结果”已发生但非“构成要件结果” :有时,行为可能造成了损害,但该损害并非本罪的构成要件结果。例如,故意杀人(未遂)但致人重伤。重伤结果虽发生,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结果(死亡)未发生,行为人若自动放弃继续杀害或积极防止死亡,就故意杀人罪而言,仍可成立犯罪中止(但可能对其造成重伤的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意义与效果 :设立“结果未发生”要件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客观层面确证行为人主观悔意的真实性及其行为的实际社会效益,即确实消除或避免了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满足此要件及其他条件,是刑法对中止犯给予“应当减轻处罚”或“应当免除处罚”这一重大宽宥处理的客观基础。它鼓励行为人在犯罪结果最终酿成之前,及时回头,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保护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