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虚假仲裁认定与处理
字数 1712 2025-12-09 15:13:56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虚假仲裁认定与处理

  1.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

    • “虚假仲裁”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单独、恶意串通或与他人串通,通过虚构案件事实、伪造、变造证据、捏造劳动争议法律关系等方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或进行应诉、答辩,企图使仲裁庭作出错误的调解或裁决,以达到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逃避法律义务等非法目的的行为。其本质是利用国家设立的准司法程序实现非法意图,属于仲裁程序滥用。
  2. 第二步:虚假仲裁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主体虚构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或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虚构劳动者主体身份提起仲裁。
    • 事实虚构型: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劳动争议事实(如未发生加班、未发生工伤、未拖欠工资等),但通过伪造考勤记录、工资条、解除通知等,虚构争议事由。
    • 恶意串通型:这是最常见的类型,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表面上对立,实则恶意串通,通过虚构高额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计算基数或年限等方式,利用仲裁调解或裁决,实现套取社会保险基金(如虚构高额工资以提高工伤待遇)、获取不当经济补偿、损害债权人利益(如用人单位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
    • 证据伪造型:核心是提交伪造、变造的关键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考勤记录、录音录像等,以支撑其虚构的事实主张。
  3. 第三步:认定虚假仲裁的关键要素与程序

    • 主观要件:当事人必须具有“恶意”或“故意”,即明知其主张的事实、提交的证据是虚假的,仍然为之,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或损害他人权益。过失或证据瑕疵不构成虚假仲裁。
    • 客观行为:实施了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具体行为。
    • 程序阶段:虚假仲裁的认定可发生在仲裁审理中、裁决作出后,甚至执行阶段。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证据矛盾、当事人陈述不合常理、事实明显违背商业或管理惯例等疑点的审查,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如果初步怀疑存在虚假仲裁可能,仲裁庭会采取以下步骤:
      1. 要求当事人明确陈述:就疑点事实要求当事人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和保证。
      2. 依职权调查取证:向银行、社保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核实关键证据和事实。
      3. 引入利害关系人:如果可能损害案外人利益,可通知案外人参与或旁听仲裁。
      4. 移送线索:对于有初步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如虚假诉讼罪、诈骗罪),仲裁委员会应将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 第四步:对虚假仲裁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处理措施

    • 在仲裁程序内
      • 不予支持请求/驳回申请:对基于虚假事实和证据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庭经查实后,应裁定驳回申请或不予支持相关请求。
      • 仲裁决定/通知纠正:对伪造、变造证据等行为,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 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已作出的调解书或裁决书,经司法审查(如由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或法院执行程序中发现的)确认系虚假仲裁达成,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
    • 司法与行政处罚
      • 罚款、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精神,对于在仲裁活动中妨碍司法的行为,相关司法文件或地方法规可能授权仲裁委员会建议,或由人民法院在后续诉讼中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 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当事人、帮助伪造证据者均可能入罪。
    • 信用惩戒:将参与虚假仲裁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等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如列入失信名单,在融资、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
  5. 第五步:预防与应对机制

    • 仲裁庭的警惕与审查义务:仲裁庭对涉及高额经济利益、调解异常顺利、事实证据存在明显疑点的案件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依职权调查。
    • 案外人权利救济:权益受到虚假仲裁侵害的案外人,可以依据《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在对该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
    • 加强部门协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防范和查处虚假仲裁的联动工作机制,实现线索快速移送和案件协同查办。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虚假仲裁认定与处理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 “虚假仲裁”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单独、恶意串通或与他人串通,通过虚构案件事实、伪造、变造证据、捏造劳动争议法律关系等方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或进行应诉、答辩,企图使仲裁庭作出错误的调解或裁决,以达到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逃避法律义务等非法目的的行为。其本质是利用国家设立的准司法程序实现非法意图,属于仲裁程序滥用。 第二步:虚假仲裁的主要表现形式 主体虚构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或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虚构劳动者主体身份提起仲裁。 事实虚构型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劳动争议事实(如未发生加班、未发生工伤、未拖欠工资等),但通过伪造考勤记录、工资条、解除通知等,虚构争议事由。 恶意串通型 :这是最常见的类型,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表面上对立,实则恶意串通,通过虚构高额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计算基数或年限等方式,利用仲裁调解或裁决,实现套取社会保险基金(如虚构高额工资以提高工伤待遇)、获取不当经济补偿、损害债权人利益(如用人单位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 证据伪造型 :核心是提交伪造、变造的关键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考勤记录、录音录像等,以支撑其虚构的事实主张。 第三步:认定虚假仲裁的关键要素与程序 主观要件 :当事人必须具有“恶意”或“故意”,即明知其主张的事实、提交的证据是虚假的,仍然为之,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或损害他人权益。过失或证据瑕疵不构成虚假仲裁。 客观行为 :实施了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具体行为。 程序阶段 :虚假仲裁的认定可发生在仲裁审理中、裁决作出后,甚至执行阶段。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证据矛盾、当事人陈述不合常理、事实明显违背商业或管理惯例等疑点的审查,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如果初步怀疑存在虚假仲裁可能,仲裁庭会采取以下步骤: 要求当事人明确陈述 :就疑点事实要求当事人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和保证。 依职权调查取证 :向银行、社保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核实关键证据和事实。 引入利害关系人 :如果可能损害案外人利益,可通知案外人参与或旁听仲裁。 移送线索 :对于有初步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如虚假诉讼罪、诈骗罪),仲裁委员会应将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步:对虚假仲裁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处理措施 在仲裁程序内 : 不予支持请求/驳回申请 :对基于虚假事实和证据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庭经查实后,应裁定驳回申请或不予支持相关请求。 仲裁决定/通知纠正 :对伪造、变造证据等行为,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撤销仲裁裁决 :对于已作出的调解书或裁决书,经司法审查(如由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或法院执行程序中发现的)确认系虚假仲裁达成,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 司法与行政处罚 : 罚款、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精神,对于在仲裁活动中妨碍司法的行为,相关司法文件或地方法规可能授权仲裁委员会建议,或由人民法院在后续诉讼中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当事人、帮助伪造证据者均可能入罪。 信用惩戒 :将参与虚假仲裁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等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如列入失信名单,在融资、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五步:预防与应对机制 仲裁庭的警惕与审查义务 :仲裁庭对涉及高额经济利益、调解异常顺利、事实证据存在明显疑点的案件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依职权调查。 案外人权利救济 :权益受到虚假仲裁侵害的案外人,可以依据《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在对该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 加强部门协作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防范和查处虚假仲裁的联动工作机制,实现线索快速移送和案件协同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