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友好仲裁”原则适用与阐释)
字数 1645 2025-12-09 16:13:22
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友好仲裁”原则适用与阐释)
第一步:理解“友好仲裁”的基本概念
“友好仲裁”并非指仲裁员态度友好,而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经当事人明确授权,可以不严格遵循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依据“公平合理原则”(ex aequo et bono)或“作为友好调解人”(amiable compositeur)的标准,对争议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其核心是仲裁庭获得了超越严格适用法律规则的裁量权,以追求更符合个案具体情况的实质公平。
第二步:明确“友好仲裁”的适用前提
适用“友好仲裁”有两个必须同时满足的刚性前提:
- 当事人明确授权: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协议、后续的书面约定或在仲裁程序中共同作出的明确意思表示中,授权仲裁庭以“友好仲裁”或“依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裁决。这是启动“友好仲裁”的根本。仲裁庭不能主动适用。
- 不违反强制性法律和公共政策:仲裁庭依据“友好仲裁”原则作出的决定,仍然不能违反仲裁地法律或裁决执行地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如关于合同效力的根本性规定)以及国际公共政策/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友好仲裁”不可逾越的边界。
第三步:掌握“友好仲裁”与普通仲裁的核心区别
- 裁判依据不同:
- 普通仲裁:仲裁庭必须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冲突规范确定的法律(即“准据法”)作出裁决。法律是裁判的标尺。
- 友好仲裁:法律规则(特别是非强制性的任意性规范)仅作为参考。仲裁庭更侧重于综合考虑合同条款、交易习惯、行业惯例、案件全部情况以及普遍的公平正义观念。
- 裁决结果倾向不同:
- 普通仲裁:追求法律上的“正确性”和“可预见性”。
- 友好仲裁:追求个案结果的“实质公平”和“合理性”,可能对严格适用法律可能导致的不合理、不公允结果进行校正。
第四步:在裁决书中如何阐释与适用
仲裁庭在依据“友好仲裁”原则作出裁决时,必须在裁决书中进行清晰、充分的阐释:
- 确认授权:首先必须写明双方当事人已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共同授权仲裁庭以“友好仲裁”原则审理本案,并附上相关证据(如协议条款、会议纪要)。
- 说明法律适用的转变:明确说明,鉴于当事人的授权,本案的裁决将不严格适用某国实体法的具体条文,而是以公平合理原则为主要考量。
- 展示公平合理的分析过程:这是核心部分。对于每个争议焦点,仲裁庭应详细论述:
- 背景与情境:分析争议产生的具体商业背景、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履约过程中的具体情况。
- 利益平衡: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失,说明为何一方的主张在严格法律下可能成立,但在本案具体情境下显失公平。
- 公平校正:阐明仲裁庭基于何种公平考量,对严格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调整(如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在合同约定不明时合理分配权利义务、考虑突发情势变更的影响)。
- 声明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最终应声明,上述基于公平合理的决定,并未违反仲裁地或可预见的执行地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共政策。
第五步:了解“友好仲裁”裁决的特殊性及其风险
- 司法审查的特殊性:对于“友好仲裁”裁决,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如撤销或不予执行程序)时,审查标准与普通仲裁不同。法院通常不会审查仲裁庭在公平合理原则下的实体判断是否正确,而主要审查:授权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或公共政策、是否剥夺了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
- 潜在风险:
- 结果不确定性: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指引,裁决结果对当事人而言可预见性较低。
- 执行风险:如果被申请执行地法院认定,仲裁庭以“友好仲裁”为名,实则规避了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可能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 授权模糊的风险:如果当事人的授权措辞模糊,可能引发后续关于仲裁庭是否越权的争议。
总结来说,“友好仲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高度扩张的体现,它赋予仲裁庭追求个案实质公平的特殊工具。仲裁庭在裁决书中适用此原则时,必须严格遵守“明示授权”和“不违反强制法”两条红线,并通过充分说理,展示其从“法律判断者”到“公平裁断者”的角色转换逻辑,以增强裁决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