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的更正、补正
字数 1210 2025-12-09 17:01:39
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的更正、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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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辨析:何谓更正与补正?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正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存在非实质性错误或缺漏,法律允许通过特定程序对其进行修正,此即“更正”与“补正”。两者核心区别在于:- 更正:针对的是决定书中存在的文字错误、计算错误或者表述错误等明显的、形式上的笔误或技术性错误。这些错误不影响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法律依据的适用以及最终处罚结果的实体判断。例如,当事人姓名中的错别字、违法时间日期写错、罚款金额数字计算错误等。
- 补正:针对的是决定书中存在的程序性、手续上的轻微缺失或瑕疵,例如遗漏了部分法定的告知事项(但未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使),或文书格式、签章等形式要件不完备。其前提是这些瑕疵并不构成对整个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根本否定,即未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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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性质界定
更正与补正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效率原则以及纠错机制,并在部分单行法律法规或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中有所体现。其法律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的自我纠错或瑕疵治愈范畴。它不是对原处罚决定的撤销并重新作出,而是在维持原决定实体内容不变的基础上,对形式或非实质内容进行修正,从而使行政行为更加合法、规范和完善。这一过程不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时间以及核心内容。 -
启动与程序要求
更正与补正程序的启动通常遵循以下路径:- 依职权启动:行政机关(通常是作出原处罚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在发现决定书存在上述可更正或补正的错误、瑕疵时,可以主动启动程序。
- 依申请启动:当事人(被处罚人)发现决定书存在相关错误或瑕疵,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更正或补正的书面申请。
程序要求通常包括:
- 核实:行政机关对指出的错误或瑕疵进行核实。
- 决定:经核实确需更正或补正的,由原处罚决定作出机关作出更正或补正决定(可能采用决定书、通知书等形式)。
- 送达:将更正或补正后的文书或决定,依法送达当事人。
- 说明:必要时,应向当事人说明更正或补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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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救济与边界限制
- 法律效力:经合法更正或补正后,行政处罚决定以更正或补正后的内容为准。原决定书中的错误部分失效。更正或补正本身不具有独立的可诉性,当事人不能仅针对更正或补正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应针对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寻求救济。
- 边界限制:更正与补正有严格的边界,不能用于改变行政处罚的实质性内容,例如:
- 不能改变违法行为的定性。
- 不能变更处罚种类(如将罚款变更为行政拘留)。
- 不能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通过“补正”来掩盖实体违法。
如果错误属于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处罚结果的实质性、根本性错误,则必须通过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的法定程序来解决,而非简单的更正或补正。此时,如果当事人已就原错误决定提起诉讼或复议,相关机关应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