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
字数 1807 2025-12-09 17:39:06
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
第一步:理解“证成”的基本含义与分类
在法律论证理论中,“证成”是指为法律判断(如判决、法律意见)提供理由支持,使其具备合理性与可接受性的过程。为进行系统分析,法律论证的“证成”通常被区分为两个层次:内部证成 和 外部证成。这是法律论证逻辑结构的核心框架。
- 内部证成:关注论证在形式上的有效性。它检验从一组既定的前提(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案件事实)到结论(法律判断)的推理过程,是否符合逻辑规则。其核心问题是“结论是否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
- 外部证成:关注前提本身的实质正确性或可接受性。当内部证成完成后,论证的负担就转移到了对前提的证明上。外部证成的核心问题是“作为推理起点的大前提(法律规范)和小前提(案件事实)本身是否正确、可靠、正当?”
第二步:聚焦外部证成的核心任务
外部证成的任务,正是对内部证成所使用的各个前提进行证立。其主要对象包括:
- 大前提的证成:即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证立。需要回答:为什么适用A法条而不是B法条?为什么对法条做如此解释(文义、目的、体系等解释方法)?在存在法律漏洞时,所进行的法律续造(如类推适用)是否正当?这里涉及到法律解释、法律渊源、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先例的援引与区分等一系列方法论问题。
- 小前提的证成:即对案件事实的证立。需要回答:为什么认定某证据是真实、合法、关联的?如何从一堆生活事实中提炼、建构出符合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法律事实”?这里涉及到证据规则、证明责任、事实认定标准(如高度盖然性)以及法律推理中的涵摄技术。
第三步:剖析外部证成的主要论证形式与方法
外部证成不是单一的方法,而是一套复杂的论证程序和技术集合。其主要方法包括:
- 解释性论证:运用文义、体系、历史、目的等解释方法来证立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这是最常见的证成大前提的方法。
- 教义学论证:援引法律科学中已发展出的概念、分类、原则和理论体系,来支持对规范或事实的判断,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 判例论证:引用先例(在判例法国家具有约束力,在成文法国家具有说服力)来证立当前案件的裁判思路,强调“同案同判”的形式正义。
- 后果考量论证:评估不同法律解释或判决方案可能带来的社会、经济、道德后果,并选择具有更佳或可接受后果的方案。这连接了法律与社会现实。
- 原则权衡论证:当案件涉及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如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时,需要在具体情境中通过比例原则等方法进行权衡,以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第四步:明确外部证成在法律论证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
外部证成是法律论证从“形式逻辑”迈向“实质理性”的关键环节。其功能在于:
- 弥补内部证成的不足:内部证成只能保证推理过程有效,但“垃圾进,垃圾出”,错误的前提会导致形式上有效但实质错误的结论。外部证成确保前提的质量。
- 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和正当性:通过公开、理性地展示对前提的论证过程,使裁判结论不仅合法,而且合理、正当,更容易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
- 限制司法恣意:要求法官必须为其选择的每一个前提(用哪条法、如何解、信什么事实)提供可以被公开检验的理由,从而将裁量权置于理性论证的约束之下。
第五步:掌握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考查要点
在法考中,外部证成的概念及其实质是高频考点,尤其是在论述题、案例分析题中。考查方式包括:
- 概念辨析:要求清晰区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并准确描述各自的任务。
- 过程分析:在给定案例中,要求指出并分析法官或律师为支持其结论,分别进行了哪些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工作。例如,要求分析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哪些是对逻辑推理的展示(内部),哪些是对法条解释、事实认定的论证(外部)。
- 方法应用:要求运用外部证成的具体方法(如目的解释、原则权衡、后果考量)来分析和解决案例中的争议焦点,为特定的法律适用方案或事实认定结论提供论证。
- 评价论证质量:要求评价一段法律论证是否充分、有效,其中关键一环就是审查其外部证成是否充分,即是否对关键前提(如对法条的特定解释、对核心证据的采信)给出了有说服力的理由。
综上,外部证成是法律论证理论中,与内部证成相对应的、旨在证立推理前提之正确性与可接受性的理性活动。它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方法,将法律判断的根基从单纯的形式逻辑,深植于法律的实质价值、社会现实和程序理性之中,是法律职业人必须具备的核心论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