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
字数 1352 2025-12-09 17:54:50
经济法中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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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定义与法律性质
- 定义:要约收购,特指在证券市场中,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公开发出收购要约,购买其所持有的股份,以期获得或巩固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这是一种最典型、最规范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与“协议收购”(私下与个别大股东协商)相对。
- 法律性质:其核心是一种公开的、附条件的股份买卖合同。收购人是买方(要约人),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是潜在的卖方(受要约人),要约内容(价格、数量、期限等)对全体股东同等公开,股东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要约出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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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框架:触发条件与基本类型
- 强制要约收购:当收购人通过收购(无论协议或二级市场交易)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法定比例(我国《证券法》规定为30%)时,法律强制其必须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这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给予他们在控制权变更时以公平价格退出公司的机会。
- 自愿要约收购:在未达到上述法定强制触发点前,收购人自愿主动发起的全面或部分收购要约。这通常是收购方主动发起控股权争夺或增持的策略行为。
- 要约类型:可分为“全面要约”(收购全部股份)和“部分要约”(预定收购一定比例股份,若预受比例超额,则按比例收购);“现金要约”和“换股要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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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程序:操作流程与信息披露
- 前期准备与保密义务:收购决策阶段需严格保密,防止内幕交易。
- 制作并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必须依法编制详尽的报告书,载明收购目的、收购股份详情、收购价格、资金来源、后续计划等,并予公告。这是信息披露的核心,确保股东在充分知情下决策。
- 聘请财务顾问:必须由证券服务机构就收购的合规性和条件公平性出具专业意见。
- 要约期:法律规定了确定的要约期限(我国规定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此期间,股东可以预受要约(表示同意卖出),在期限届满前可撤回预受。
- 履约与过户:要约期限届满,若预受股份数量满足要约条件,收购人须按要约条件购买所有预受股份,并办理结算过户。若不满足条件(如部分要约未达预定数量),则要约失败,收购人可按约定条件购买已预受股份或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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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规则:核心法律要求
- 公平待遇原则: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条件,适用于目标公司所有同类股份的持有人,必须体现股东平等。
- 最高价原则:收购人在要约期内,不得以低于要约价格购买目标公司股票,且如果变更要约条件提高收购价格,则该提高后的价格适用于所有预受股东。
- 锁定义务:在收购要约期间,收购人不得卖出所持目标公司股票。
- 竞争要约:在初始要约期内,可能出现其他收购人发出竞争性要约,此时股东有权在多个要约间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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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与监管
- 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违法后果:违反要约收购规定的行为(如信息披露虚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反公平或最高价原则等),将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及相关方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要约的变更与撤销:在要约期限内,收购人变更要约条件(如提高价格、增加数量)有严格程序;而撤销已公告的要约则受到严格限制,通常仅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如竞争要约出现且经监管机构同意)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