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
字数 1614 2025-12-09 18:00:09
劳动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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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核心概念辨析——什么是“无效”与“可撤销”
- 劳动合同的无效,是指劳动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从订立之时起就当然、确定、永久地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它是一种最严厉的否定性评价,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
- 劳动合同的可撤销,是指劳动合同因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在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是有效的;一旦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后,合同溯及至订立之时归于无效。如果撤销权消灭(如超过行使期限或明确表示放弃),合同则确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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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法律依据与法定事由——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 无效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 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注意:此情形在民法典语境下多为可撤销,但在《劳动合同法》中被明确为无效事由,此为特殊规定)。
-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部分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可撤销的法定事由(主要依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劳动合同领域):
- 重大误解:一方因对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等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订立劳动合同违背其真实意思。
-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致使劳动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 特别提示: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已被直接规定为无效,故不适用可撤销。因此,劳动合同的可撤销事由在实践中主要围绕“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展开,且适用需谨慎。
- 无效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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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效力状态与确认程序——如何认定及过程有何不同
- 无效合同的效力状态: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均可提出并确认其无效。确认程序可能是行政检查发现,也可能是仲裁或诉讼中作为争议焦点提出。
-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状态:效力待定(在撤销前有效)。必须由撤销权人(受损害一方)主动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撤销请求,经确认后方可撤销。仲裁机构或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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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法律后果对比——被认定后分别产生什么效果
- 无效劳动合同的后果(《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六条):
- 劳动报酬: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报酬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这体现了对劳动者劳动付出的保护。
- 赔偿损失: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是用人单位过错居多,需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应得工资差额、社保待遇损失等)。
- 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可对违法的用人单位给予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 可撤销劳动合同被撤销后的后果:
- 合同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财产后果的處理可参照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即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应获得相应报酬。
-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与无效的主要区别在于,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履行的部分,其法律关系相对稳定,撤销的后果更多是向前追溯的清算,而无效合同自始未被视为合法履行基础。
- 无效劳动合同的后果(《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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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核心区别总结与实务要点
- 核心区别:
- 效力起点:无效是“自始无效”;可撤销是“撤销后溯及至始无效”。
- 确认方式:无效可由有权机构主动确认或依申请确认;可撤销必须由特定撤销权人申请,不告不理。
- 事由范围:欺诈、胁迫等在劳动合同领域是法定无效事由,而非可撤销事由。
- 价值取向:无效制度更强调国家对违法行为的主动干预和否定;可撤销制度更尊重当事人(尤其是受损方)的自主选择权。
- 实务要点: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若认为合同存在瑕疵,需首先准确判断属于无效事由还是可撤销事由,并选择正确的法律途径(主张无效确认或行使撤销权)和注意行使权利的期限(可撤销有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 核心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