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与事实的区分
字数 1583 2025-12-09 18:05:26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与事实的区分
第一步:区分法律与事实的基本概念
在诉讼法理上,“法律”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性规范,法官在审判中应依职权主动查明和适用。而“事实”则指具体案件中所发生的事件、行为、状态等客观情况,通常由当事人负责主张和提供证据证明。这一区分在国内诉讼程序中是基础性前提。
第二步:该区分在国际私法语境下的特殊性及其重要性
在国际私法案件中,当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需要适用某一外国法时,一个核心问题随之产生:被指引的这项“外国法”,对法院地法官而言,应被视为“法律”还是“事实”?这种定性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了一系列程序性问题:
- 由谁负责提出和证明:若为“事实”,则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当事人负责主张该外国法的内容并提供证据(如法律文本、专家意见等)。若为“法律”,则属于法官依职权查明的事项。
- 法官的职责范围:若为“法律”,法官有义务像适用本国法一样,主动调查其内容,即使当事人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若为“事实”,法官通常仅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无主动调查义务。
- 上诉审的审查范围:对于“事实”问题,上诉审通常尊重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对于“法律”问题(包括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上诉审可进行全面审查。将外国法定性为何者,影响上诉法院能否及如何审查一审对外国法的认定和适用。
第三步:世界各国的主要实践模式
各国对此问题的处理差异显著,主要形成三种模式:
- 事实说模式:以英国传统普通法为代表。将外国法视为“事实”,必须由当事人(通常是主张适用该外国法的一方)像证明其他案件事实一样进行主张和证明。法官不主动查明,且受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约束。若当事人未能充分证明,法院可推定该外国法与英国法相同,或驳回相关诉求。
- 法律说模式:以意大利、奥地利等国为代表。认为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与内国法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因此,法官有义务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可以提供协助,但法官的查明义务是主要的。这体现了国际私法追求判决结果一致性的理念。
- 折中说/特殊事实说模式:此为当今许多国家的趋势(如德国、瑞士、日本及中国)。该模式认为,外国法既非纯粹的内国法律,也非一般的事实,而是一种性质特殊的“事实”或“法律”。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
- 法官负有查明外国法内容的主要职责。
- 当事人有协助查明并提供信息的义务,特别是当该外国法是当事人约定选择的法律时。
- 在法官用尽合理途径仍无法查明时,可以适用替代法律(通常为法院地法)。
- 在上诉审中,对外国法内容及其适用的审查,可能采取介于事实审和法律审之间的特殊标准。
第四步:区分的软化与现代发展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深入,严格的“事实说”与“法律说”之间的界限在实践中逐渐模糊。发展趋势表现为:
- 强化法官的职权:即使在传统“事实说”国家,法官在当事人提供外国法资料后,也常会运用其法律技能进行解释和认定,不完全被动。
- 合作义务的增强:普遍认可当事人与法官在查明外国法方面的合作义务,许多国际公约(如海牙《关于外国法信息的欧洲公约》)也旨在建立司法协助渠道。
- 功能主义导向:现代立法和司法实践更关注如何高效、准确地确定外国法内容,以实现个案公正,而非纠缠于抽象的理论定性。例如,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查明外国法,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应当”提供。这体现了以法官职权查明为主、当事人提供为辅的折中立场。
总结:国际私法中的“法律与事实的区分”,核心是解决外国法在诉讼程序中的性质和地位问题。它深刻影响着外国法的提出、证明、查明责任分配以及司法审查方式。从传统的“事实说”与“法律说”的对立,发展到如今以法官职权为主导、强调多方合作的折中模式,反映了国际私法实践日益注重功能性和实效性的演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