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字数 1375 2025-12-09 18:47:47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1. 基本定义: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履行的、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在能够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因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它与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如用刀捅刺、枪击)在行为方式上相反,是“应为、能为而不为”,但两者侵害的法治和最终的定罪是相同的。

  2. 核心前提:作为义务的来源。不作为构成犯罪,特别是重罪如故意杀人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为前提。这是认定的第一步。义务来源主要包括:

    •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扶养义务(可延伸出相互救助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若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喂食致其饿死,即基于此义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如医生对住院病人的救治义务,警察对公民人身安全面临紧迫危险时的救助义务。医生在手术中故意放弃对可挽救病人的抢救,即可能构成。
    •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如受雇的保姆对婴儿的看护义务)、自愿接受行为(如将弃婴抱回家抚养,即产生了抚养义务)。
    •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指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治(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成年人带邻居小孩去深水区游泳,小孩溺水,该成年人有义务救助。
  3. 成立要件:在具备上述特定义务的基础上,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成立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 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特定义务:即“不作为”,表现为消极的身体静止。
    • 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作为可能性):即根据当时客观条件和行为人自身能力,能够履行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自身也严重受伤无法施救,则缺乏作为可能性。
    • 不履行义务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义务,死亡结果“十有八九”可以避免。如果即使履行义务,死亡结果也必然发生,则不成立。
    • 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履行义务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是区分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例如,监护人发现幼儿坠入浅水池塘,明知不立即捞起会淹死,却因怨恨而故意离开,属于直接故意;如因沉迷玩乐而疏忽,轻信孩子自己能爬上来,最终溺亡,则可能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4. 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 与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两者在犯罪性质、客体和最终定罪上一致,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方式,前者是消极不作为,后者是积极的身体动作。刑罚相同。
    • 与遗弃罪:遗弃罪是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也包括不作为,且对象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关键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内容义务紧迫性/危险程度。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且被害人的生命往往处于紧迫、具体、高度的危险之中(如婴儿被扔在荒野);遗弃罪的行为人主观上通常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放任死亡发生,其行为造成的危险相对不那么紧迫(如将老人弃于民政部门门口)。
  5. 司法认定难点:核心难点在于作为义务来源的界定主观故意的认定。特别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其范围需严格限定,必须是先行行为创造了法律所不容许的、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同时,对“故意”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被害人的关系、事后表现等综合推断其是希望/放任死亡,还是轻信可以避免。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基本定义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履行的、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在能够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因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它与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如用刀捅刺、枪击)在行为方式上相反,是“应为、能为而不为”,但两者侵害的法治和最终的定罪是相同的。 核心前提:作为义务的来源 。不作为构成犯罪,特别是重罪如故意杀人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为前提。这是认定的第一步。义务来源主要包括: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如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扶养义务(可延伸出相互救助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若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喂食致其饿死,即基于此义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如医生对住院病人的救治义务,警察对公民人身安全面临紧迫危险时的救助义务。医生在手术中故意放弃对可挽救病人的抢救,即可能构成。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如合同行为(如受雇的保姆对婴儿的看护义务)、自愿接受行为(如将弃婴抱回家抚养,即产生了抚养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指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治(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成年人带邻居小孩去深水区游泳,小孩溺水,该成年人有义务救助。 成立要件 :在具备上述特定义务的基础上,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成立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特定义务 :即“不作为”,表现为消极的身体静止。 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作为可能性) :即根据当时客观条件和行为人自身能力,能够履行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自身也严重受伤无法施救,则缺乏作为可能性。 不履行义务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即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义务,死亡结果“十有八九”可以避免。如果即使履行义务,死亡结果也必然发生,则不成立。 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履行义务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是区分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与 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的关键。例如,监护人发现幼儿坠入浅水池塘,明知不立即捞起会淹死,却因怨恨而故意离开,属于直接故意;如因沉迷玩乐而疏忽,轻信孩子自己能爬上来,最终溺亡,则可能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 与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两者在犯罪性质、客体和最终定罪上一致,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方式,前者是消极不作为,后者是积极的身体动作。刑罚相同。 与遗弃罪 :遗弃罪是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也包括不作为,且对象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关键区别在于 主观故意内容 和 义务紧迫性/危险程度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且被害人的生命往往处于 紧迫、具体、高度的危险 之中(如婴儿被扔在荒野);遗弃罪的行为人主观上通常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放任死亡发生,其行为造成的危险相对不那么紧迫(如将老人弃于民政部门门口)。 司法认定难点 :核心难点在于 作为义务来源的界定 和 主观故意的认定 。特别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其范围需严格限定,必须是先行行为创造了法律所不容许的、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同时,对“故意”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被害人的关系、事后表现等综合推断其是希望/放任死亡,还是轻信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