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起诉与受理
字数 1286 2025-11-10 12:58:36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与受理
第一步:起诉的基本概念与条件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它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初始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有明确的被告;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步:起诉状的内容与形式要求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 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判决的具体内容,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X元”)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三步: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需要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审查期限为七日。审查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这是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意味着诉讼程序正式启动。
-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例如,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如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或原告起诉的事项属于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等。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对起诉状内容有瑕疵的处理:如果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法院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第四步:受理的法律后果
一旦法院裁定受理起诉,将产生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
- 诉讼系属的形成:案件正式系属于受诉法院,法院因此获得对案件的审判权,并负有依法作出裁判的义务。当事人则取得了相应的诉讼地位(原告、被告)。
- 禁止重复起诉: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其他法院再次起诉(即“一事不再理”原则)。
- 诉讼时效中断:从起诉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是保护权利人实体权利的关键效果。
- 各诉讼期间开始计算:案件的审理期限、被告的答辩期(15天)、举证期限等均从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步:特殊情况的处理——立案登记制
自2015年起,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其核心是法院对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对起诉状进行形式审查。只要起诉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即必须登记立案。这降低了起诉门槛,旨在解决“立案难”问题。但立案登记制不等于“有案必立”,对于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如第一步所述四个条件)或违反法律规定(如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仍可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