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的论题学思维
字数 2055 2025-12-09 20:07:58

法律论证的论题学思维


第一步:基础定义与核心意象

  • 您可以将“论题学”理解为一种问题导向的思考方式。它不像几何学那样,从一个不容置疑的公理(Axiom)出发,通过严密演绎推导出确定结论。相反,论题学思维始于一个具体的、悬而未决的实践问题(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 面对问题,思考者不会立即寻找“唯一正确”的大前提,而是先去搜集、整理与这个问题相关的各种论题。“论题”在此指被普遍接受的、可用于论证的观点、原则、惯例或权威说法。它们像是散落在知识库中的“工具箱”或“目录卡”,例如“保护创作者权益以激励创新”、“技术工具本身不产生独创性表达”、“应促进文化传播与知识共享”等等。
  • 因此,法律论证的论题学思维,是一种以具体法律问题为起点,通过寻找、权衡和组合相关论题来构建论证、寻求合理解决方案的思维方式

第二步:核心特征——与“体系思维”的对照

  • 要深入理解论题学,需对比传统的“体系思维”。体系思维(如概念法学)理想是:法律是一个封闭、无漏洞、逻辑自洽的规范体系。解决问题时,从最上位的法律原则(如“诚实信用”)向下逻辑演绎,将具体个案“涵摄”于抽象规则之下,追求结论的必然性与唯一性。
  • 论题学思维则承认并面对现实:法律体系存在缝隙、矛盾和价值冲突,并非完美无瑕的演绎机器。其核心特征是:
    1. 问题先行:思考的发动机是“如何解决这个棘手问题?”,而非“这个案件符合哪条规则的三段论?”
    2. 前提的或然性:所使用的论题(前提)本身是可争论、可被推翻的,其说服力依赖于特定情境和听众的接受度。
    3. 情境依赖:论证的构建高度依赖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势、社会背景和时代价值观。
    4. 论证的“往返流转”:在问题与可能适用的论题之间不断循环审视,调整对问题的理解,也调整论题的选择和解释,最终形成“与当下问题最相契合”的论证组合。

第三步:关键操作——“论题目录”与“情境权衡”

  • 论题学思维的核心操作分为两步:
    • 寻找与构建“论题目录”:针对具体问题,法律人(特别是法学家)会从多个源泉中搜集论题,形成针对该类问题的“论证工具箱”。
      • 法律内论题:相关法条、先例、法律原则(如平等原则、比例原则)、法律教义学通说。
      • 法律外论题:普遍的社会伦理观念(如“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科学的认知、经济的效率考量、政治的公共政策目标等。
    • 进行“情境权衡”:这是论题学的精髓。并非简单罗列论题,而是必须在具体问题的情境中,评估不同论题的论证力量和相互关系。
      • 权衡冲突:当“保护投资者信赖”与“维护市场公平”的论题冲突时,需结合本案中投资者的知情程度、公司信息披露的过错大小等具体情节,决定何者优先。
      • 形成论证结构:权衡后,将选取的多个论题以支持、限制、补充等方式组合起来,构建一个能“说得通”并能说服特定听众(法官、同行、公众)的论证整体。

第四步:在法学研究与实践中的功能

  • 在法学研究中:论题学思维是批判性分析和构建理论的重要工具。它帮助研究者揭示隐藏的价值前提、挑战教条、在复杂价值冲突中探索新的论证可能性。例如,在研究算法歧视时,研究者会系统梳理“平等保护”、“技术中立”、“程序公正”、“效率”等论题,分析其在数字时代的新内涵和冲突。
  • 在法律实践中:这是律师、法官的核心工作思维。
    • 律师代理:为当事人设计最佳诉讼策略,本质上就是围绕案件焦点,组织对我方最有利的一系列论题(法律依据、事实证据、政策理由、情感共鸣),并预见和反驳对方可能使用的论题。
    • 法官裁判:尤其在疑难案件中,法官的裁判说理很少是单纯的三段论。他/她需要在对抗双方提出的多种论题中进行识别、比较、权衡和选择,并论证为何在本次判决中,某些论题的组合和分量决定了最终的判决结果。判决书就是一份公开的“论题权衡报告”。

第五步:理论定位、贡献与局限

  • 定位:论题学思维是20世纪中叶以后,对法律形式主义和概念法学过度强调体系与逻辑的反思与补充。它属于法律论证理论、法律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修辞学、诠释学关系密切。
  • 主要贡献
    1. 贴近现实:承认法律推理的实践性、情境性和开放性,更真实地反映了法律人实际的工作过程。
    2. 增强论证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通过系统地考虑各种相关观点和价值,使结论建立在更广泛、更坚实的共识基础上,而不仅仅是逻辑有效性。
    3. 推动法律发展:为在成文法框架内灵活应对新问题、吸纳新的社会价值(如环保、藩)提供了方法论通道。
  • 潜在局限与批评
    1. 不确定性风险:过度强调情境和权衡,可能导致法律决定过于随意,削弱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2. 对法官能力要求高:要求法官具备极高的实践智慧、价值判断力和说理能力,否则容易陷入主观专断。
    3. 与体系思维的辩证关系:现代法学方法论普遍认为,论题学与体系思维并非替代,而是互补。一个良好的法律论证,既需要论题学的问题敏感性和论据广度,也需要体系思维的逻辑严谨性和秩序感,二者在“目光往返流转”中共同作用。
法律论证的论题学思维 第一步:基础定义与核心意象 您可以将“论题学”理解为一种 问题导向的思考方式 。它不像几何学那样,从一个不容置疑的公理(Axiom)出发,通过严密演绎推导出确定结论。相反,论题学思维始于 一个具体的、悬而未决的实践问题 (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面对问题,思考者不会立即寻找“唯一正确”的大前提,而是先去搜集、整理与这个问题相关的各种 论题 。“论题”在此指 被普遍接受的、可用于论证的观点、原则、惯例或权威说法 。它们像是散落在知识库中的“工具箱”或“目录卡”,例如“保护创作者权益以激励创新”、“技术工具本身不产生独创性表达”、“应促进文化传播与知识共享”等等。 因此,法律论证的论题学思维,是一种 以具体法律问题为起点,通过寻找、权衡和组合相关论题来构建论证、寻求合理解决方案的思维方式 。 第二步:核心特征——与“体系思维”的对照 要深入理解论题学,需对比传统的“体系思维”。体系思维(如概念法学)理想是:法律是一个 封闭、无漏洞、逻辑自洽的规范体系 。解决问题时,从最上位的法律原则(如“诚实信用”)向下逻辑演绎,将具体个案“涵摄”于抽象规则之下,追求结论的必然性与唯一性。 论题学思维则承认并面对现实:法律体系存在 缝隙、矛盾和价值冲突 ,并非完美无瑕的演绎机器。其核心特征是: 问题先行 :思考的发动机是“如何解决这个棘手问题?”,而非“这个案件符合哪条规则的三段论?” 前提的或然性 :所使用的论题(前提)本身是 可争论、可被推翻的 ,其说服力依赖于特定情境和听众的接受度。 情境依赖 :论证的构建高度依赖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势、社会背景和时代价值观。 论证的“往返流转” :在问题与可能适用的论题之间不断循环审视,调整对问题的理解,也调整论题的选择和解释,最终形成“与当下问题最相契合”的论证组合。 第三步:关键操作——“论题目录”与“情境权衡” 论题学思维的核心操作分为两步: 寻找与构建“论题目录” :针对具体问题,法律人(特别是法学家)会从多个源泉中搜集论题,形成针对该类问题的“论证工具箱”。 法律内论题 :相关法条、先例、法律原则(如平等原则、比例原则)、法律教义学通说。 法律外论题 :普遍的社会伦理观念(如“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科学的认知、经济的效率考量、政治的公共政策目标等。 进行“情境权衡” :这是论题学的精髓。并非简单罗列论题,而是必须在 具体问题的情境 中,评估不同论题的论证力量和相互关系。 权衡冲突 :当“保护投资者信赖”与“维护市场公平”的论题冲突时,需结合本案中投资者的知情程度、公司信息披露的过错大小等具体情节,决定何者优先。 形成论证结构 :权衡后,将选取的多个论题以支持、限制、补充等方式组合起来,构建一个能“说得通”并能说服特定听众(法官、同行、公众)的论证整体。 第四步:在法学研究与实践中的功能 在法学研究中 :论题学思维是批判性分析和构建理论的重要工具。它帮助研究者 揭示隐藏的价值前提、挑战教条、在复杂价值冲突中探索新的论证可能性 。例如,在研究算法歧视时,研究者会系统梳理“平等保护”、“技术中立”、“程序公正”、“效率”等论题,分析其在数字时代的新内涵和冲突。 在法律实践中 :这是律师、法官的核心工作思维。 律师代理 :为当事人设计最佳诉讼策略,本质上就是围绕案件焦点,组织对我方最有利的一系列论题(法律依据、事实证据、政策理由、情感共鸣),并预见和反驳对方可能使用的论题。 法官裁判 :尤其在疑难案件中,法官的裁判说理很少是单纯的三段论。他/她需要 在对抗双方提出的多种论题中进行识别、比较、权衡和选择 ,并论证为何在本次判决中,某些论题的组合和分量决定了最终的判决结果。判决书就是一份公开的“论题权衡报告”。 第五步:理论定位、贡献与局限 定位 :论题学思维是20世纪中叶以后, 对法律形式主义和概念法学过度强调体系与逻辑的反思与补充 。它属于法律论证理论、法律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修辞学、诠释学关系密切。 主要贡献 : 贴近现实 :承认法律推理的实践性、情境性和开放性,更真实地反映了法律人实际的工作过程。 增强论证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 :通过系统地考虑各种相关观点和价值,使结论建立在更广泛、更坚实的共识基础上,而不仅仅是逻辑有效性。 推动法律发展 :为在成文法框架内灵活应对新问题、吸纳新的社会价值(如环保、藩)提供了方法论通道。 潜在局限与批评 : 不确定性风险 :过度强调情境和权衡,可能导致法律决定过于随意,削弱了法律的 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 对法官能力要求高 :要求法官具备极高的 实践智慧、价值判断力和说理能力 ,否则容易陷入主观专断。 与体系思维的辩证关系 :现代法学方法论普遍认为, 论题学与体系思维并非替代,而是互补 。一个良好的法律论证,既需要论题学的问题敏感性和论据广度,也需要体系思维的逻辑严谨性和秩序感,二者在“目光往返流转”中共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