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表决权排除”
字数 1971 2025-12-09 20:13:10

证券法中的“表决权排除”

好的,我们来循序渐进地了解证券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表决权排除”。我会从最基础的概念开始,逐步深入到其背后的原理、具体适用场景、法律规定以及现实意义。

第一步:核心概念解析
“表决权排除”,又称“表决权回避”或“利害关系股东回避表决”,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一项核心规则。其基本含义是:当股东大会对某项议案进行表决时,与该议案存在特定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投票,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简单来说,就是“自己不能决定自己的事”。这项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防止控股股东或关联股东利用其持股优势,在涉及自身利益的交易中作出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决定。

第二步: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与法理基础

  1. 防止利益冲突与滥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如果允许其就关联交易等涉及自身利益的议案投票,他们可能会为了私利而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2.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中小股东的表决权难以对抗控股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削弱了利害关系股东在特定事项上的影响力,为中小股东的表达和决策留出了空间,是实质公平的体现。
  3. 确保决议的公正性与公司利益最大化:通过排除利害关系方的影响,使股东大会的决议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无利害关系股东(尤其是公众股东)的意志,理论上更可能做出符合公司整体最佳利益的决策。
  4. 是“信义义务”的具体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在涉及利益冲突时回避表决,是其履行该义务的体现。

第三步:具体适用场景(哪些情况需要排除表决权?)
根据中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需要适用表决权排除的典型情形包括:

  1. 上市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自身参与表决时。
  2.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进行重大关联交易:这是最常见的适用场景。例如,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购买或出售资产、接受或提供财务资助等。关联股东(指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需要回避。
  3. 免除特定股东的义务:股东大会拟审议免除该股东对公司负有的特定义务(如承诺注资、避免同业竞争等)的议案时,该股东应回避。
  4. 董事、监事选举中的特别规定:虽然不完全等同于传统表决权排除,但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集中使用其表决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制衡了大股东的控制力。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其他需要回避表决的事项。

第四步:操作流程与法律效力

  1. 主动回避与会议主持人监督: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前,主持人应宣布关联股东名单及需要回避表决的要求。利害关系股东应主动申请回避。主持人也有权依据股东名册和会议资料,要求相关股东回避。
  2. 表决权计算方式的改变:回避表决后,计算该议案的表决结果时,分母不再是出席会议的“所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而是“除关联股东所持股份外”的其余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例如,公司总股本1亿股,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一项关联交易。控股股东A(关联方)持有4000万股。其余股东(非关联方)出席股份为3000万股。A需回避。
    • 传统计算方式分母为:4000万(A股)+ 3000万 = 7000万股。
    • 排除后计算方式分母为:3000万股(仅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
    • 此时,若要通过该议案(假设为普通决议),需要获得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即 > 1500万股)同意。这大大提高了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决议的法律效力:如果应当回避的股东参与了表决,该表决行为无效。如果因此导致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相关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第五步:实践意义与面临的挑战

  1. 积极意义:该制度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关键性“程序盾牌”,有效遏制了不公平关联交易,提升了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增强了市场信心。
  2. 实践挑战
    • 规避行为:可能存在控股股东通过其非关联的“一致行动人”或“白手套”来代其投票,以规避回避要求。
    • “泛关联化”问题:在一些复杂的交易结构中,判断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有时存在模糊地带,给监管和执行带来难度。
    • 效率与公平的平衡:过度适用可能影响决策效率,特别是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或某些必要的、对公司有利的关联交易中。

总结:
证券法中的“表决权排除”制度,是一项通过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关键安排。它强制将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股东“请”出特定议案的决策圈,确保股东大会的决议尽可能基于公司整体利益而非个别股东私利作出。这是现代公司治理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更加注重“利益相关者平衡”和“董事会专业化”演进过程中的重要标志,也是中国证券市场法治化、规范化运行的基础性规则之一。

证券法中的“表决权排除” 好的,我们来循序渐进地了解证券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表决权排除”。我会从最基础的概念开始,逐步深入到其背后的原理、具体适用场景、法律规定以及现实意义。 第一步:核心概念解析 “表决权排除”,又称“表决权回避”或“利害关系股东回避表决”,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一项核心规则。其基本含义是: 当股东大会对某项议案进行表决时,与该议案存在特定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投票,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简单来说,就是“自己不能决定自己的事”。这项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防止控股股东或关联股东利用其持股优势,在涉及自身利益的交易中作出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决定。 第二步: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与法理基础 防止利益冲突与滥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如果允许其就关联交易等涉及自身利益的议案投票,他们可能会为了私利而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中小股东的表决权难以对抗控股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削弱了利害关系股东在特定事项上的影响力,为中小股东的表达和决策留出了空间,是实质公平的体现。 确保决议的公正性与公司利益最大化 :通过排除利害关系方的影响,使股东大会的决议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无利害关系股东(尤其是公众股东)的意志,理论上更可能做出符合公司整体最佳利益的决策。 是“信义义务”的具体要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在涉及利益冲突时回避表决,是其履行该义务的体现。 第三步:具体适用场景(哪些情况需要排除表决权?) 根据中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需要适用表决权排除的典型情形包括: 上市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当被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自身参与表决时。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进行重大关联交易 :这是最常见的适用场景。例如,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购买或出售资产、接受或提供财务资助等。关联股东(指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需要回避。 免除特定股东的义务 :股东大会拟审议免除该股东对公司负有的特定义务(如承诺注资、避免同业竞争等)的议案时,该股东应回避。 董事、监事选举中的特别规定 :虽然不完全等同于传统表决权排除,但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集中使用其表决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制衡了大股东的控制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其他需要回避表决的事项。 第四步:操作流程与法律效力 主动回避与会议主持人监督 :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前,主持人应宣布关联股东名单及需要回避表决的要求。利害关系股东应主动申请回避。主持人也有权依据股东名册和会议资料,要求相关股东回避。 表决权计算方式的改变 :回避表决后, 计算该议案的表决结果时,分母不再是出席会议的“所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而是“除关联股东所持股份外”的其余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例如,公司总股本1亿股,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一项关联交易。控股股东A(关联方)持有4000万股。其余股东(非关联方)出席股份为3000万股。A需回避。 传统计算方式分母为:4000万(A股)+ 3000万 = 7000万股。 排除后计算方式分母为:3000万股(仅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 此时,若要通过该议案(假设为普通决议),需要获得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即 > 1500万股)同意。这大大提高了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决议的法律效力 :如果应当回避的股东参与了表决,该表决行为无效。如果因此导致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相关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第五步:实践意义与面临的挑战 积极意义 :该制度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关键性“程序盾牌”,有效遏制了不公平关联交易,提升了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增强了市场信心。 实践挑战 : 规避行为 :可能存在控股股东通过其非关联的“一致行动人”或“白手套”来代其投票,以规避回避要求。 “泛关联化”问题 :在一些复杂的交易结构中,判断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有时存在模糊地带,给监管和执行带来难度。 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过度适用可能影响决策效率,特别是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或某些必要的、对公司有利的关联交易中。 总结: 证券法中的“表决权排除”制度,是一项通过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关键安排。它强制将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股东“请”出特定议案的决策圈,确保股东大会的决议尽可能基于公司整体利益而非个别股东私利作出。这是现代公司治理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更加注重“利益相关者平衡”和“董事会专业化”演进过程中的重要标志,也是中国证券市场法治化、规范化运行的基础性规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