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做市商”
字数 1559 2025-12-09 20:34:32

证券法中的“做市商”

  1. 基础概念:谁是“做市商”?
    在法律和金融领域,“做市商”特指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通常是证券公司、券商或其特定交易单元)。其核心法律义务和功能是,在交易时间内,持续地向市场上的所有交易参与者同时报出特定证券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并有义务以该报价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为该证券提供流动性。简单来说,做市商是市场的“流动性提供者”和“对手方”,他们“创造”了一个即时、连续的交易市场。

  2. 核心法律特征与义务:凭什么成为“做市商”?
    成为做市商并非自发行为,而是基于法律授权和监管批准。其核心特征体现在:

    • 双向报价义务:这是其根本义务。做市商必须同时、持续地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且买卖价差(“点差”)通常受到监管规则或协议的限制,以保证市场的公允性。
    • 交易义务:当投资者接受其报价提出买卖要求时,做市商有义务按其报价以自有资金或证券与投资者成交,确保交易的即时性和确定性,这是与普通经纪商(仅代理交易)的本质区别。
    • 维持流动性与稳定市场:其核心法律价值在于,通过自身的持续报价和交易义务,为那些交易不活跃、流动性不足的证券(如某些债券、新三板挂牌股票、科创板股票等)提供一个基本的买卖渠道,平抑价格的异常波动,是市场重要的“稳定器”。
  3. 运行机制与法律关系:如何运作?
    做市商的运作涉及多方法律关系:

    • 与交易所/交易场所的法律关系:做市商需与证券交易所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如北交所、新三板、银行间市场)签订做市协议,获得特定证券的做市资格,并遵守其制定的《做市商业务指引》等自律规则。交易所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
    • 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当投资者与做市商交易时,双方形成直接的证券买卖合同关系。做市商是交易的对手方,而非中介。投资者的交易对手确定是该做市商,这增加了交易成功的确定性。
    • 风险与对冲管理:做市商在履行义务时会积累证券存货(头寸),面临价格波动风险。法律允许并预期其通过其他市场(如场内市场、衍生品市场)进行风险对冲,但其交易行为需严格遵守防止利益冲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监管规定。
  4. 监管框架与法律责任:如何被约束?
    对做市商的监管是证券法及配套规则的重点:

    • 准入监管:需满足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资本金、风控能力、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等严格条件,经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
    • 持续义务监管:监管机构持续监控其报价的连续性、价差的合理性、成交率等履约情况。未能履行报价义务或报价明显不合理,可能面临交易所的警告、公开谴责、暂停或取消做市商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
    • 禁止行为监管:做市商在履行义务过程中,严格禁止利用其信息优势和持仓优势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例如,通过合谋报价扭曲价格)或损害投资者利益。其“做市交易”行为与“自营交易”行为在账户、风控和信息隔离上有严格区分(即“业务隔离墙”要求),违反者将受到《证券法》关于市场操纵、欺诈等条款的严厉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追究。
  5. 制度价值与当前实践:为何重要?用在何处?
    “做市商”制度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关键性交易制度之一。其法律价值在于通过法定的双向报价义务,强制性地为市场注入流动性,尤其适用于:

    • 新三板/北交所:是基础交易制度,解决挂牌公司股票流动性不足的核心问题。
    • 科创板/创业板:部分股票实施竞价交易与做市交易并存的混合交易制度,做市商为市场提供流动性补充和价格稳定功能。
    • 债券市场(尤其是银行间市场):做市商制度是主流,是维系这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单笔交易金额大的市场顺畅运行的核心支柱。
      它从法律和交易机制上,保障了投资者“想卖能卖出、想买能买进”的基本权利,降低了交易成本,提升了市场定价效率,是注册制改革下“放管服”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基础设施。
证券法中的“做市商” 基础概念:谁是“做市商”? 在法律和金融领域,“做市商”特指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通常是证券公司、券商或其特定交易单元)。其核心法律义务和功能是,在交易时间内, 持续 地向市场上的所有交易参与者 同时报出 特定证券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并有义务以该报价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为该证券提供流动性。简单来说,做市商是市场的“流动性提供者”和“对手方”,他们“创造”了一个即时、连续的交易市场。 核心法律特征与义务:凭什么成为“做市商”? 成为做市商并非自发行为,而是基于法律授权和监管批准。其核心特征体现在: 双向报价义务 :这是其根本义务。做市商必须同时、持续地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且买卖价差(“点差”)通常受到监管规则或协议的限制,以保证市场的公允性。 交易义务 :当投资者接受其报价提出买卖要求时,做市商有义务按其报价以自有资金或证券与投资者成交,确保交易的即时性和确定性,这是与普通经纪商(仅代理交易)的本质区别。 维持流动性与稳定市场 :其核心法律价值在于,通过自身的持续报价和交易义务,为那些交易不活跃、流动性不足的证券(如某些债券、新三板挂牌股票、科创板股票等)提供一个基本的买卖渠道,平抑价格的异常波动,是市场重要的“稳定器”。 运行机制与法律关系:如何运作? 做市商的运作涉及多方法律关系: 与交易所/交易场所的法律关系 :做市商需与证券交易所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如北交所、新三板、银行间市场)签订做市协议,获得特定证券的做市资格,并遵守其制定的《做市商业务指引》等自律规则。交易所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 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当投资者与做市商交易时,双方形成直接的证券买卖合同关系。做市商是交易的对手方,而非中介。投资者的交易对手确定是该做市商,这增加了交易成功的确定性。 风险与对冲管理 :做市商在履行义务时会积累证券存货(头寸),面临价格波动风险。法律允许并预期其通过其他市场(如场内市场、衍生品市场)进行风险对冲,但其交易行为需严格遵守防止利益冲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监管规定。 监管框架与法律责任:如何被约束? 对做市商的监管是证券法及配套规则的重点: 准入监管 :需满足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资本金、风控能力、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等严格条件,经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 持续义务监管 :监管机构持续监控其报价的连续性、价差的合理性、成交率等履约情况。未能履行报价义务或报价明显不合理,可能面临交易所的警告、公开谴责、暂停或取消做市商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 禁止行为监管 :做市商在履行义务过程中,严格禁止利用其信息优势和持仓优势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例如,通过合谋报价扭曲价格)或损害投资者利益。其“做市交易”行为与“自营交易”行为在账户、风控和信息隔离上有严格区分(即“业务隔离墙”要求),违反者将受到《证券法》关于市场操纵、欺诈等条款的严厉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追究。 制度价值与当前实践:为何重要?用在何处? “做市商”制度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关键性交易制度之一。其法律价值在于通过法定的双向报价义务, 强制性 地为市场注入流动性,尤其适用于: 新三板/北交所 :是基础交易制度,解决挂牌公司股票流动性不足的核心问题。 科创板/创业板 :部分股票实施竞价交易与做市交易并存的混合交易制度,做市商为市场提供流动性补充和价格稳定功能。 债券市场 (尤其是银行间市场):做市商制度是主流,是维系这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单笔交易金额大的市场顺畅运行的核心支柱。 它从法律和交易机制上,保障了投资者“想卖能卖出、想买能买进”的基本权利,降低了交易成本,提升了市场定价效率,是注册制改革下“放管服”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