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的抗辩事由
字数 1526 2025-12-09 20:50:33
不当得利返还的抗辩事由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
“不当得利返还的抗辩事由”,是指在不当得利之诉中,受益人(被告)为对抗受损人(原告)提出的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所提出的能够导致该请求权被部分或全部阻却、消灭的法定事实或理由。其本质是法律赋予受益人的一种防御手段,旨在平衡双方利益,避免机械适用“得利即返还”原则可能带来的不公。
第二步:法理基础与制度功能
不当得利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矫正无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恢复公平。然而,如果受损人自身存在可非难之处,或受益人保有利益存在正当性,仍要求受益人完全返还,将构成新的不公。抗辩事由制度正是为了应对此种情形,其功能在于:
- 利益平衡:在“保护财产静态安全”与“维护公平”之间进行再权衡。
- 风险分配:将因受损人行为或特定事件造成的损失风险,在双方间进行合理分配。
- 禁止权利滥用:防止受损人利用不当得利制度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自身商业风险。
第三步:主要抗辩事由类型详解(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理论,主要抗辩事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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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已不存在(《民法典》第986条)
- 构成要件:
a. 受益人须为“善意”,即不知且不应当知道其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b. 受益人获得的利益(原物或替代利益)在受损人提出返还请求时已全部或部分灭失、损耗或丧失。 - 法律效果:善意受益人仅在其“现存的利益”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如果利益已全部不存在,则免除返还义务。但“明知无法律根据”的恶意受益人,不适用此抗辩。
-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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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民法典》第985条但书)
- 构成要件:受益人获得的利益,是受损人出于道德上(而非法律上)的义务感而主动给付的,例如对无抚养义务的亲属给予生活费、对救命恩人给予酬谢等。
- 法律效果:受损人不得请求返还。因为此类给付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法律不予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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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到期前的清偿(《民法典》第985条但书)
- 构成要件:受损人清偿的是尚未到履行期限的债务。
- 法律效果:清偿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因为债务本身是真实存在的,提前清偿只是放弃了期限利益,并未导致债权人“无法律根据”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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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民法典》第985条但书)
- 构成要件:
a. 受损人明确知道自己没有清偿该笔债务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b. 仍主动向受益人进行了给付。 - 法律效果:受损人不得请求返还。这被视为受损人对自己财产的任意处分,法律不予保护,以防其出尔反尔。
-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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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人的不法原因给付
- 构成要件:受损人给付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行为(如行贿、支付赌资、支付绑架赎金等)。
- 法律效果:司法实践中,通常基于“任何人不得因自身不法行为而获利”及维护公共秩序的原则,驳回受损人的返还请求(即“不予保护”)。但对于尚未被受益人实际取得的给付物,或因该不法行为产生的其他民事权利(如被诈骗、被胁迫下的给付),可能存在例外。
第四步:诉讼中的审查与适用规则
在诉讼中,法官对此类抗辩的审查遵循以下规则:
- 主张责任:抗辩事由必须由受益人(被告)主动提出并举证,法院不主动审查。
- 举证责任:受益人需对其主张的抗辩事由(如善意、得利已不存在、给付属于道德义务等)承担举证责任。
- 审查顺序:通常先审查受损人请求权(构成不当得利)是否成立,再审查受益人提出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 法律效果判断:根据抗辩事由的不同,分别产生返还义务全部免除、部分免除(以现存利益为限)或请求权自始不成立等效果。
总结:“不当得利返还的抗辩事由”体系,通过承认受益人在特定情形下保有利益的正当性,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构成了必要限制,是该项制度实现个案公正不可或缺的精密调节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