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的认定与处理
字数 1776 2025-12-09 21:43:32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的认定与处理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问题的提出
在法律规避(Fraus Legis)的构成要件、后果、例外等已有知识基础上,我们聚焦于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对其进行“认定”以及认定后如何进行“处理”。这并非简单套用构成要件,而是一个动态的、价值衡量的司法过程。核心问题是:法官如何从一系列涉外法律行为事实中,识别出存在法律规避,并决定给予何种法律上的否定评价?
第二步:认定的动态过程——主观意图的客观化推断
认定法律规避的关键和难点在于证明当事人存在“规避特定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故意”。由于直接证明主观意图困难,实践中采用“客观化推断”方法,需综合考量以下迹象(Indicia):
- 行为的反常性:当事人选择或创设的连接点(如国籍、住所、公司注册地、合同签订地)是否与该法律关系缺乏真实、实质的联系?例如,婚姻双方均为A国人,专程飞往B国(允许离婚)完成短暂居住并立即离婚,随后返回A国(禁止离婚)。
- 时间的紧密性:改变连接点的行为(如迁址、注册公司)与意图实现的法律效果(如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之间是否存在异常的、短时间内的先后顺序?
- 行为的单一目的性:改变连接点的行为除了产生法律选择效果外,是否缺乏其他合理的经济、社会或生活目的?该行为是否功能单一地指向改变准据法?
- 规避法律的直接结果:行为是否直接导致原本应适用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某国强制性规范被排除,而代之以另一国更有利的规范?
法官通过综合这些客观事实,形成“存在规避故意”的内心确信,完成认定步骤。
第三步:处理的核心原则——“不承认规避效果”与“恢复应然状态”
一旦认定构成法律规避,其法律处理的核心原则是“不承认当事人通过规避行为所意图达到的法律适用效果”,并力求恢复如果无规避行为时本应存在的法律状态。具体处理方式因各国实践而异,主要有两种模式:
- 适用本应被适用的法律:这是最直接的处理方式。即,无视当事人人为制造的联系,直接适用其意图规避的那个国家(通常是法院地国或与原法律关系有最真实联系国)的强制性法律。例如,在规避法院地国关于禁止某种合同条款的强制性规定时,法院将直接适用法院地法,认定该条款无效。
- 否认所创设的连接点的效力:拒绝承认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而选择的国籍、住所、行为地等连接点的法律意义,从而使得根据该连接点指引的、对当事人有利的外国法无法得到适用。随后,法院会根据最密切联系等原则重新确定准据法,其结果通常也是适用原本意图规避的法律。
第四步:处理中的利益平衡与限制
处理法律规避并非机械操作,需进行精细的利益平衡:
- 区分“规避法律”与“选择法律”:必须与合法的“意思自治”和“择地诉讼”(Forum Shopping)相区别。关键界限在于是否意图逃避强制性规范。为利用更宽松、更有利的任意性规范而选择联系不密切的法律,可能不构成法律规避。
- 保护合理预期与第三人利益:在合同、公司等领域,如果规避行为已产生外部效力,涉及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完全否认规避效果可能损害交易安全。此时,处理方式可能需要更审慎,未必一律恢复原状,可能需结合其他法律原则(如禁止反言)综合判断。
- 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协同与区分: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功能相近,但触发机制不同。规避直接针对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公共秩序保留则针对外国法“适用结果”的不可接受性。一个成功的法律规避认定,可以阻止对外国法的援引,从而无需启动公共秩序审查。两者可叠加适用,构成双重安全阀。
第五步:实践难点与发展趋势
在实践中,法律规避的认定与处理面临挑战:
- 全球化与公司架构复杂性:跨国企业通过复杂的离岸结构、中间实体进行税务和监管规划,其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避,认定极为困难。
- 欧盟等区域一体化法律体系的影响:在欧盟内部,人员、资本、设立公司自由等基本自由,可能限制成员国以法律规避为由否定当事人行使这些自由权利(如选择在另一成员国成立公司)所带来的法律适用效果。认定标准趋于严格,更强调证明存在“完全人为安排”且“无实质经济活动的欺诈行为”。
总结,法律规避的认定是一个通过客观迹象推断主观故意的过程,其处理旨在否定欺诈性连接点的效力并恢复法律关系的应然状态。这一制度是国际私法中对形式正义的必要矫正,但在适用中需与意思自治、法律关系稳定性等价值进行谨慎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