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字数 1367 2025-12-09 22:15:49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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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是指针对同一个行政违法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依法都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都主张自己拥有管辖权的情形。这与你已知的“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即多个机关都认为自己无管辖权而相互推诿)正好相反,是行政处罚管辖权确定实践中常见的难题之一。 -
产生原因
产生积极冲突的主要原因,通常源于法律规定本身的交叉或竞合。具体包括:- 职能交叉:现代行政管理领域复杂,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多个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例如,某公司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可能同时违反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商标管理等多个领域的法律,相应的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知识产权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管辖”规定,都可能主张管辖权。
- 地域竞合: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结果地、行为人住所地等可能分布在不同的行政区域。例如,在A地生产,通过B地流通,在C地造成危害结果的违法案件,A、B、C三地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据“地域管辖”原则,都可能认为自己有权管辖。
- 层级规定不明确:法律对“级别管辖”的规定有时不够清晰,可能导致上下级行政机关对某些特定案件都认为应由自己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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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原则与规则
为了避免重复处罚和执法混乱,法律确立了解决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基本规则,其核心是“最先立案”原则,并辅以其他协调机制:- 最先立案管辖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原则上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是解决积极冲突的最主要、最明确的规则。“立案”的时间以行政机关履行内部审批手续、正式决定启动调查程序的时间为准。
- 协商管辖:在发生争议时,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确定由一个机关管辖,则应遵循协商结果。协商不成的,才启动下一步程序。
- 指定管辖:当相关行政机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是解决争议的法定最终途径。由有权机关根据案件性质、危害程度、调查便利等因素,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管辖权。
- 移送管辖:如果一个行政机关在立案后,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更适宜管辖(如主要违法行为地在其他辖区、主要证据在他人处等),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这与“案件移送”(如向司法机关移送)是不同的概念,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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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流程示例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为例:- 甲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生产者所在地)和乙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主要销售地)都发现了线索并准备调查。
- 如果甲市市场监管局在2023年10月10日完成了内部立案审批,乙市市场监管局在10月12日完成,则根据“最先立案”原则,应由甲市管辖。乙市应将相关材料移送给甲市。
- 如果两机关几乎同时立案,无法分辨先后,则应先进行协商。
- 若协商后仍无法确定,则应报请两市的共同上一级机关(例如省市场监管局)指定其中一个市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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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意义与风险
- 意义:明确解决“管辖权的积极冲突”的规则,是落实“一事不再罚”原则、防止多头重复处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关键。它确保了管辖权的确定性和唯一性。
- 风险: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造成行政机关之间的内耗和争议,延长案件处理时间,还可能因程序违法(如无管辖权的机关作出处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同时,多个机关争相管辖也可能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