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
字数 1974 2025-11-08 21:41:19

反倾销

反倾销是国际贸易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一国政府针对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本国市场的进口产品所采取的措施,目的是为了抵消这种不公平的价格歧视行为对本国产业造成的损害。

第一步:理解核心概念——“倾销”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倾销”。

  • 定义:倾销,在经济学和法律上,指的是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 一个常见的误解:不能简单地将“低价销售”等同于“倾销”。关键在于这个“低价”是相对于“正常价值”而言的。
  • 举例说明:假设中国生产的A产品,在本国市场的售价是100元/件。如果出口到乙国时,售价仅为70元/件,那么这30元的差价就可能构成倾销。但前提是,这个70元的价格确实低于其“正常价值”。

第二步:确定“正常价值”的三种主要方法

既然倾销的核心是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那么如何确定“正常价值”就成了关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反倾销协定》规定了三种主要方法,按优先级顺序如下:

  1. 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这是首选方法。指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实际已付或应付的可比价格。

    • 继续上面的例子:要判断A产品在乙国70元的售价是否构成倾销,调查机关首先会看A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的售价(比如100元)。如果出口价格(70元)低于国内售价(100元),就初步具备了倾销的可能性。
    • 限制条件:这种方法要求国内销售量必须达到一定规模(通常占出口到调查国数量的5%以上),且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
  2. 第三国出口价格:如果国内销售量不足,或由于特殊市场情况(如国家垄断贸易)导致国内价格不可比,则可以采用出口国向一个合适的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

    • 举例:如果A产品在中国国内销量很小,但大量出口到丙国,售价是105元/件。那么,调查机关可能会用这个105元作为“正常价值”,与在乙国70元的售价进行比较。
  3. 结构价格:如果上述两种方法都不可行,则使用“结构价格”。即通过计算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SG&A)以及利润,来推算出“正常价值”。

    • 举例:如果A产品是新产品,没有足够的国内或第三国销售记录,调查机关会调查生产一件A产品的成本(比如60元),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比如20元),得出结构正常价值为80元。再用这个80元与70元的出口价格比较。

第三步:调查的关键要素——倾销、损害与因果关系

一国政府不能仅仅因为发现存在倾销就采取反倾销措施。根据WTO规则,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法定条件:

  1. 倾销成立:通过上述方法,证实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确实低于其正常价值。计算出的差价就是“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口价格 CIF价 × 100%)。
  2. 实质损害存在:必须证明这种倾销行为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了该产业的建立。
    • 审查因素:调查机关会审查进口数量是否显著增长、是否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压低或抑制、以及对国内产业的产量、销量、产能利用率、利润、就业等经济指标的实际和潜在负面影响。
  3. 因果关系:必须证明国内产业遭受的“实质损害”是由“倾销”直接造成的,而不是由其他因素(如需求下降、消费者偏好改变、本国产业竞争力不足、国外或国内生产商的竞争等)导致的。调查机关需要将倾销造成的损害影响与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分离开来。

第四步: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如果调查最终裁定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都成立,进口国政府就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主要有两种形式:

  1. 反倾销税:这是最主要的措施。由进口国海关在关税之外,额外征收的一种特别税。税额不应超过计算出的倾销幅度,但可以低于该幅度(称为“较少征税原则”)。

    • 举例:如果最终裁定A产品的倾销幅度是30%,那么乙国海关可以对进口的A产品征收最高不超过30%的反倾销税。这意味着进口商除了缴纳正常关税,每进口一件价值70元的产品,可能还要再缴纳21元的反倾销税,使其总成本接近91元,从而削弱其不公平的价格优势。
  2. 价格承诺:作为一种替代方案,出口商可以向进口国政府承诺,同意修改其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以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影响。如果进口国政府接受此承诺,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征收反倾销税。

第五步:规则与监督——WTO的作用

反倾销措施很容易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因此,WTO的《反倾销协定》制定了一套详细、严格的规则,来规范各成员方的调查和执行程序,确保其公平、透明和公正。这包括:

  • 程序正义:公告、立案、问卷调查、实地核查、听证会、信息披露等。
  • 司法审查:利害关系方有权要求本国司法机关对调查裁决进行复审。
  • 争端解决:如果一国认为另一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违反了WTO规则,可以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反倾销 反倾销是国际贸易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一国政府针对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本国市场的进口产品所采取的措施,目的是为了抵消这种不公平的价格歧视行为对本国产业造成的损害。 第一步:理解核心概念——“倾销”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倾销”。 定义 :倾销,在经济学和法律上,指的是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一个常见的误解 :不能简单地将“低价销售”等同于“倾销”。关键在于这个“低价”是相对于“正常价值”而言的。 举例说明 :假设中国生产的A产品,在本国市场的售价是100元/件。如果出口到乙国时,售价仅为70元/件,那么这30元的差价就可能构成倾销。但前提是,这个70元的价格确实低于其“正常价值”。 第二步:确定“正常价值”的三种主要方法 既然倾销的核心是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那么如何确定“正常价值”就成了关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反倾销协定》规定了三种主要方法,按优先级顺序如下: 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 :这是首选方法。指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实际已付或应付的可比价格。 继续上面的例子 :要判断A产品在乙国70元的售价是否构成倾销,调查机关首先会看A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的售价(比如100元)。如果出口价格(70元)低于国内售价(100元),就初步具备了倾销的可能性。 限制条件 :这种方法要求国内销售量必须达到一定规模(通常占出口到调查国数量的5%以上),且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 第三国出口价格 :如果国内销售量不足,或由于特殊市场情况(如国家垄断贸易)导致国内价格不可比,则可以采用出口国向一个合适的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 举例 :如果A产品在中国国内销量很小,但大量出口到丙国,售价是105元/件。那么,调查机关可能会用这个105元作为“正常价值”,与在乙国70元的售价进行比较。 结构价格 :如果上述两种方法都不可行,则使用“结构价格”。即通过计算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SG&A)以及利润,来推算出“正常价值”。 举例 :如果A产品是新产品,没有足够的国内或第三国销售记录,调查机关会调查生产一件A产品的成本(比如60元),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比如20元),得出结构正常价值为80元。再用这个80元与70元的出口价格比较。 第三步:调查的关键要素——倾销、损害与因果关系 一国政府不能仅仅因为发现存在倾销就采取反倾销措施。根据WTO规则,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法定条件: 倾销成立 :通过上述方法,证实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确实低于其正常价值。计算出的差价就是“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口价格 CIF价 × 100%)。 实质损害存在 :必须证明这种倾销行为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了该产业的建立。 审查因素 :调查机关会审查进口数量是否显著增长、是否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压低或抑制、以及对国内产业的产量、销量、产能利用率、利润、就业等经济指标的实际和潜在负面影响。 因果关系 :必须证明国内产业遭受的“实质损害”是由“倾销”直接造成的,而不是由其他因素(如需求下降、消费者偏好改变、本国产业竞争力不足、国外或国内生产商的竞争等)导致的。调查机关需要将倾销造成的损害影响与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分离开来。 第四步: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如果调查最终裁定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都成立,进口国政府就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主要有两种形式: 反倾销税 :这是最主要的措施。由进口国海关在关税之外,额外征收的一种特别税。税额不应超过计算出的倾销幅度,但可以低于该幅度(称为“较少征税原则”)。 举例 :如果最终裁定A产品的倾销幅度是30%,那么乙国海关可以对进口的A产品征收最高不超过30%的反倾销税。这意味着进口商除了缴纳正常关税,每进口一件价值70元的产品,可能还要再缴纳21元的反倾销税,使其总成本接近91元,从而削弱其不公平的价格优势。 价格承诺 :作为一种替代方案,出口商可以向进口国政府承诺,同意修改其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以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影响。如果进口国政府接受此承诺,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征收反倾销税。 第五步:规则与监督——WTO的作用 反倾销措施很容易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因此,WTO的《反倾销协定》制定了一套详细、严格的规则,来规范各成员方的调查和执行程序,确保其公平、透明和公正。这包括: 程序正义 :公告、立案、问卷调查、实地核查、听证会、信息披露等。 司法审查 :利害关系方有权要求本国司法机关对调查裁决进行复审。 争端解决 :如果一国认为另一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违反了WTO规则,可以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