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外资并购
字数 1917 2025-12-09 23:40:47
经济法中的外资并购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基本定位
外资并购,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通过一定法律形式,取得中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即内资企业)股权或资产,从而获得对该企业控制权的投资行为。在经济法体系中,它属于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公司、证券、反垄断等多个法律部门的交叉领域,是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一种重要方式,与“新设投资”(即设立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相对应。
第二步:主要类型与法律形式
外资并购主要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其法律结构和适用规则有所不同:
- 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例如,外国A公司收购中国B公司60%的股权,B公司遂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其法律后果是目标公司的“股东”身份和资本性质发生改变,但公司作为法律主体继续存在,其资产、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 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如土地、厂房、设备、知识产权等),并以该资产运营业务。例如,外国A公司在中国先设立一家独资子公司C,再由C公司收购中国D公司的核心生产线和商标。其法律后果是目标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但原境内企业(卖方)的法律主体资格通常仍然存续,其原有债权债务一般仍由其自行承担(除非另有约定)。
第三步:核心法律制度与监管框架
外资并购并非完全自由,需遵循多层次的法律监管,主要涉及以下法律制度:
- 准入与行业管制:需符合《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规定。并购所涉行业如在负面清单之列的禁止类,则不得并购;如在限制类,需满足特定条件并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 ****反垄断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如果并购交易达到《反垄断法》规定的申报标准(通常参考参与各方的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必须事先向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申报,在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并购。审查目的是防止此项并购对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排除、限制效果。
- 国家安全审查:如果并购涉及国防安全、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重要农产品等领域,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需依据《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接受国家安全审查。这是独立于反垄断审查的更高级别审查。
- 外汇管理:并购涉及跨境资金支付,需遵守外汇管理规定,通过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入手续。
- 证券监管:如果被并购的境内公司是上市公司,还需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特别规定。
第四步:基本流程与法律要点
一次典型的外资并购通常遵循以下步骤,每一步均有法律要求:
- 初步谈判与意向书:双方就交易框架达成意向,签订保密协议和意向书(通常不具有强制履约效力,但包含排他性谈判期等条款)。
- 尽职调查:外国投资者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的法律、财务、业务尽职调查,以识别风险、核实信息,这是定价和设计交易结构的基础。
- 交易文件起草与谈判:核心是《股权/资产购买协议》,其中关键条款包括:陈述与保证(卖方对目标公司状况的承诺)、先决条件(如获得政府批准)、价款支付机制、交割安排、以及违约责任等。
- 履行审批程序:根据交易情况,同步或依次办理发改委/商务部门的备案或核准、反垄断申报、外汇登记等。这是交易能否合法生效的关键环节。
- 交割:满足所有先决条件后,双方进行价款支付和股权/资产的过户,完成实际控制权的转移。
- 交割后整合与备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进行后续的运营整合。交易完成后还需就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或变更情况进行最终备案。
第五步:核心法律风险与特殊规则
- 估值与支付风险:对目标公司(尤其是非上市公司)的估值可能存在分歧。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有对价/盈利支付计划)需谨慎设计,以防范风险。
- 债权债务处理风险:在股权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作为新股东将承接目标公司的所有历史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因此,在尽职调查和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至关重要。资产并购中,原则上不承继债务,但需注意《民法典》关于资产收购中债权人保护的规定。
- 员工安置风险:并购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需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可能涉及经济补偿金支付,处理不当会引发劳动争议。
- 国有资产并购特殊规定:如果目标企业是国有企业,并购必须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等特别程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 “红筹架构”与关联并购:境内公司为在境外上市搭建的“红筹架构”涉及将境内权益转移至境外,其返程并购(由境外关联方并购境内运营实体)受到严格监管,需经商务部审批(关联并购审批),实践中管控非常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