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的归属
字数 451 2025-12-10 00:39:10
遗失物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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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
“遗失物的归属”指确定遗失物所有权最终归谁所有的法律规则。根据《民法典》第318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归属确定的前提条件
- 须为“遗失物”(权利人非基于本意丧失占有的动产)。
- 须经法定程序:拾得人应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
- 须满足公告期限:公告期为一年,自发布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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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公告期的法律意义
- 此期间为权利人有认领权的存续期间。
- 公告期内有人认领且权属明确的,遗失物归原权利人。
- 公告期内无人认领,或认领人无法证明权利的,视为无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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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国家的法律效果
- 国家原始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所有权消灭。
- 国家取得所有权后,可依法处置该物。
- 原权利人不得再主张返还,但可能例外(如因他人侵权导致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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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规则的联系
- 不同于“无人认领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第319条)。
- 区别于“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仅在权利人认领时可能发生)。
- 与“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丧失相关权利”(《民法典》第317条)相互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