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的客观合并
字数 1548 2025-12-10 00:55:12
民事诉讼中的诉的客观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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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界定
- 首先,诉的客观合并,是指在同一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诉讼标的(即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主张),向同一个被告提出,并要求法院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形态。其核心特征是“多个诉讼标的、同一原告、同一被告、同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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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目的与功能
- 设置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诉讼经济与防止矛盾裁判。其功能体现在:对当事人而言,可以将多个相关联的纠纷在一次诉讼中解决,减少分别起诉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成本;对法院而言,可以合并审理相关联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避免就同一或密切相关的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节约司法资源,统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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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的法定要件
- 诉的客观合并并非任意为之,通常需满足以下法定条件才能被法院准许:
- 主体同一性:合并的几个诉,必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
- 管辖同一性:受诉法院对合并提起的各个诉都必须具有管辖权(包括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合意获得)。
- 程序同一性:合并的各个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例如,均适用普通程序或均适用简易程序)。如果一个应适用普通程序,另一个应适用特别程序,则不能合并。
- 合并请求的关联性:此为实质要件。法律通常要求合并的几个诉讼标的(请求)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例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如一次交通事故同时产生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或具有法律上、经济上的紧密关联,使得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明事实、统一解决纠纷。单纯的、完全不相干的请求通常不能合并。
- 诉的客观合并并非任意为之,通常需满足以下法定条件才能被法院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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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合并类型
- 根据数个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及原告的意图,诉的客观合并可分为以下三种经典类型:
- 单纯合并(并列合并):原告向被告提出数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法院对这些请求分别进行审查和判决,各请求之间在审理和判决上无依赖关系。例如,原告在同一诉状中,既请求被告返还借款,又请求被告支付货款。
- 预备合并(顺位合并/假定合并):原告预见到主位请求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因而在同一诉讼中同时提出一个备位请求。原告请求法院首先审理主位请求,只有在主位请求不被认可时,才请求对备位请求进行审理。例如,原告首先主张合同有效,请求被告履行合同(主位请求);同时声明,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则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备位请求)。法院的审理有先后顺序。
- 选择合并:原告提出数个不同的诉讼请求,但这些请求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是互斥的,最终只能选择其一获得满足。原告请求法院对这几个互斥的请求进行审理,并判令被告履行其中一项。例如,基于一份有争议的合同,原告同时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以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这两个请求通常不能同时成立)。这类合并在实践中处理较为复杂。
- 根据数个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及原告的意图,诉的客观合并可分为以下三种经典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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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与裁判规则
- 对于准许合并的诉讼,法院原则上应合并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以查明所有相关事实。
- 在判决时,法院应对每一个被合并的诉讼请求分别作出判断,并体现在判决主文中。可能的结果包括:全部支持、部分支持部分驳回、全部驳回。对于预备合并,法院应先就主位请求作出判断,只有驳回主位请求时,才需就备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
- 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合并要件,或者合并审理会导致程序过分迟延,可以裁定要求原告对其中部分请求另行起诉,或依职权将已合并之诉予以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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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诉的变更区别:诉的客观合并是在起诉时或诉讼中增加新的独立诉讼请求,原请求仍然存在;而诉的变更是用新的诉讼请求替换原来的诉讼请求,原请求因变更而消失。
- 与诉讼请求的合并区别:广义上,诉的客观合并常表现为诉讼请求的合并。但严格而言,当多个请求基于同一生活事实但属于同一诉讼标的的不同内容(如利息、违约金)时,是单一诉中的请求项目合并;而诉的客观合并特指基于不同诉讼标的(不同法律关系)的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