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的共识基础
字数 1290 2025-12-10 01:31:57
法律论证的共识基础
首先,理解“法律论证”是前提。它指在法律语境中(如司法裁判、立法辩论、法学研究),为支持特定法律主张(如判决、解释、法案)而提出理由,以说服他人的理性活动。其核心是“证立”,即给出“为何应如此”的理由。
接下来,进入“共识基础”这一限定。它探讨的是法律论证得以有效展开、并被相关社群理解和接受所依赖的那些普遍认同的、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前提、价值或框架。它类似于辩论开始前双方默认的“共同语言”或“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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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的必要性:法律论证若想避免沦为“自说自话”或纯粹的力量对抗,就必须建立在某种程度的共识之上。没有共识,论证者之间甚至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沟通,更无法达成说服。这是其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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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的三个主要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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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制度性框架共识。这是最基础、最牢固的共识。论证参与者通常默认接受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本身作为论辩的基本框架。这包括:
- 对宪法最高效力的承认。
- 对立法机关颁布的制定法、既有判例(在判例法国家)之权威性的接受。
- 对现行法律程序(如诉讼程序、立法程序)的遵守。
- 这是一种“在现行法秩序内进行论证”的默示约定,是法律论证区别于革命性或颠覆性政治辩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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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规范性原则共识。在法律体系内部,存在一系列被普遍承认、构成法律推理背景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它们可能未被成文法条明确规定,但深植于法律传统和文化中,是填补法律空白、解决法律冲突时的论据来源。例如:
- 诸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平等原则”、“比例原则”、“罪刑法定”、“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等。
- 这些原则构成了法律论证的“价值基底”,论证者常常通过揭示自身主张与这些共识原则的契合来增强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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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理性论辩规则共识。这是关于“如何进行有效论证”的程序性共识。它要求论证活动本身符合基本的逻辑和理性交流规范,例如:
- 一致性要求:论证不得自相矛盾。
- 可普遍化要求:对类似情况应给予类似处理,所提理由应能普遍适用。
- 责任承担要求:提出主张者有责任提供理由,回应质疑。
- 有效性诉求:论证应追求逻辑有效和经验/规范上的可信。
- 这些规则确保了论证是一种理性的商谈,而非命令或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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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的特性与挑战:
- 动态性与不完全性:共识基础并非绝对静止或完全统一的。随着社会变迁,新的价值观念(如环保、数字人权)可能逐渐融入共识;同时,在具体原则的权重、解释上,也常存在争议。因此,共识既是论证的起点,本身也可能成为论证的对象。
- 功能:其核心功能在于降低论证的复杂性,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平台,使法律论辩能够聚焦于具体分歧点,从而提高法律决定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它像一座桥梁,连接着不同的论证参与者。
总结:法律论证的共识基础是指法律领域的理性商谈得以可能、并能够产生约束力结论所必须依赖的那些被相关社群(尤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更广泛的社会公众)普遍接受或默认的前提。它包含现行法秩序框架、基础性法律原则与价值、以及理性论辩规则三个相互支撑的层次。理解它,是理解法律论证何以能产生“理性的说服力”,而不仅仅是权力或修辞技巧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