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的认定与处理
字数 1678 2025-12-10 03:22:52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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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又称“法律诈欺”或“选法诈欺”,是指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通过故意制造或改变某个连接点的具体事实(如改变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从而避开本应适用于该法律关系的、对其不利的强制性法律,意图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规避特定法律的故意,并实施了虚构连接点的客观行为。 -
认定要件(构成要件)
认定一项行为构成法律规避,通常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主观故意:当事人具有规避适用特定法律(通常是本应对其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意图。这是法律规避的主观要素,也是区别于正常法律选择(如通过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准据法)的关键。证明该故意通常采用客观推定的方法,即从当事人改变连接点的行为本身及其可预见的法律效果来推断。
- 被规避的对象: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实体法,且该实体法中含有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如果当事人仅是避开了任意性规范,通常不被认定为法律规避。关键是该规范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改变事实来排除。
- 规避行为:当事人实施了人为地制造或改变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的行为。例如,为获得更宽松的离婚规定而临时取得某国国籍;为规避严格的股东责任规定而在特定法域设立公司(改变法人属人法的连接点);将财产临时移至他国以适用不同的继承法等。这种行为改变了冲突规范指引法律的事实基础。
- 规避结果:当事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实达到了规避原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使其意图适用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结果。即,该行为与法律适用结果的改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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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质之争
对于法律规避的性质,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这直接影响其处理方式:- 独立行为说: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独立的、不当的干涉法律选择程序的行为,与公共政策保留(公共秩序)在性质、对象和作用上均不同。其规制的是当事人滥用程序的行为本身,而非外国法的内容。
- 公共政策一部分说:认为法律规避本质上属于公共政策保留制度的一部分,因为当事人通过欺诈手段排除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本国或外国的强制性规范,本身就违反了法院地国的法律秩序和基本政策,可借助公共政策排除所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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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各国对构成法律规避行为的处理,在立法和实践中并不完全统一,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否定当事人意图适用的法律效力:主流做法是,一旦认定构成法律规避,法院将不适用当事人通过规避行为意图援引的那个对其有利的法律(即欺诈性连接点所指向的法律)。
- 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在处理结果的衔接上,通常有两种方式:(1)直接适用被规避的那个强制性法律。这是最彻底的处理方式,认为规避行为无效,法律关系应回归到未规避时的原始状态。(2)适用该冲突规范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没有规避行为时应指向的准据法。这可能与被规避的法律是同一法律,也可能在复杂案情下是另一法律。
- 不视为独立的排除外国法理由:部分国家的立法和判例并未明确将法律规避确立为一项独立的、否定外国法效力的制度,而是倾向于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规避行为的结果严重违反法院地国的基本政策,则通过公共政策保留制度来排除相关外国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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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难点与趋势
- 主观故意的证明:如何准确界定和证明当事人的“规避故意”而非“合理选择”是实践中的主要难点。法院通常需结合行为的合理性、时间性、目的性等综合判断。
- 与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协调:认定法律规避需谨慎,避免过度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正常的法律选择自由。并非所有改变连接点的行为都构成规避,例如为商业便利、税收筹划等合理商业目的而选择注册地,通常不被轻易认定为规避。
- 发展趋势:现代国际私法对法律规避的认定趋于严格和限缩,以防止法官滥用裁量权,过度扩张法院地法的适用。重点更多地放在审查被规避规范是否涉及根本性的社会公共利益、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的法),以及当事人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和滥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