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证据可采性
字数 1504 2025-12-10 03:28:02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可采性

第一步:基础概念与含义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可采性”指的是,在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定的过程中,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或税务机关所提交的各种证据材料,能够被采纳作为认定应税事实、作出核定决定的资格或属性。它是证据进入核定程序的第一道“门槛”,解决的是证据的“准入”问题。一个证据只有首先具有可采性,才有资格被税务机关进一步审查其证明力(即证明事实真伪的程度)。

第二步:核心判断标准
证据可采性的判断,主要围绕合法性关联性两大核心标准展开:

  1. 合法性:指证据的来源、形式、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包括:
    • 主体合法:收集证据的主体(如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 程序合法: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等环节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出示检查证件、两人以上执法、依法进行询问或检查等)。
    • 形式合法: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例如,询问笔录需由被询问人核对签字;复制件需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误等)。
    • 内容合法:证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 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税收核定事实(如收入金额、成本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能够用于证明或反驳该事实。关联性是证据可采性的实质基础,不具备关联性的材料(如与本案无关的个人隐私、其他交易的信息)应被排除。

第三步: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辨析
这是一个关键区分点:

  • 证据可采性 ≈ 证据能力:这两个概念在税收核定语境下基本可以等同使用,都指证据被采纳的资格或能力。具备可采性(证据能力)是证据能够进入审查视野的前提。
  • 证据可采性 vs 证明力:这是两个不同阶段的问题。“可采性”解决的是“能不能用”的问题,属于定性判断;“证明力”解决的是“有多大用”的问题,即在证据具备可采性的基础上,对其真实性、可靠性以及与待证事实关联的紧密程度进行量化评价,属于定量判断。必须先有可采性,才谈得上证明力。

第四步:具体应用与排除规则
在税收核定实践中,判断证据可采性需要具体应用:

  1. 合法性的具体审查
    • 非法证据排除:通过暴力、威胁、欺诈、偷拍偷录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
    • 瑕疵证据的补正:对于形式或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的证据(如笔录遗漏签名、日期),若能够通过合理解释或补正手续予以弥补,消除对真实性判断的影响,则仍可采纳。
  2. 关联性的具体审查
    • 审查证据是否直接指向构成应税事实的要素(如合同、发票对应具体交易)。
    • 审查证据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中的一环,间接证明待证事实。
    • 排除那些虽然可能反映纳税人其他情况,但与本次核定应税行为无直接或间接逻辑关联的材料。

第五步:法律后果与救济
证据可采性的判断直接影响到税收核定的结果:

  • 对税务机关而言:采纳不具备可采性的证据作为核定依据,将导致核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构成程序违法,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 对纳税人而言:有权对税务机关拟采纳的证据的可采性提出异议,特别是在听证程序或陈述申辩环节。如果认为关键证据因非法取得或缺乏关联而不应被采纳,应明确提出并说明理由。若核定决定最终采纳了不可采的证据,纳税人可以此为主要理由之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总结:“税收核定中的证据可采性”是税收核定证据规则体系的基石。它通过合法性(程序正义)与关联性(实质相关)两大标尺,筛选出有资格参与事实认定的证据材料,确保税收核定建立在合法、相关、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是保障核定结果公正性与合法性的关键环节。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可采性 第一步:基础概念与含义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可采性”指的是,在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定的过程中,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或税务机关所提交的各种证据材料,能够被采纳作为认定应税事实、作出核定决定的资格或属性。它是证据进入核定程序的第一道“门槛”,解决的是证据的“准入”问题。一个证据只有首先具有可采性,才有资格被税务机关进一步审查其证明力(即证明事实真伪的程度)。 第二步:核心判断标准 证据可采性的判断,主要围绕 合法性 与 关联性 两大核心标准展开: 合法性 :指证据的来源、形式、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包括: 主体合法 :收集证据的主体(如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程序合法 :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等环节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出示检查证件、两人以上执法、依法进行询问或检查等)。 形式合法 :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例如,询问笔录需由被询问人核对签字;复制件需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误等)。 内容合法 :证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关联性 :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税收核定事实(如收入金额、成本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能够用于证明或反驳该事实。关联性是证据可采性的实质基础,不具备关联性的材料(如与本案无关的个人隐私、其他交易的信息)应被排除。 第三步: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辨析 这是一个关键区分点: 证据可采性 ≈ 证据能力 :这两个概念在税收核定语境下基本可以等同使用,都指证据被采纳的资格或能力。具备可采性(证据能力)是证据能够进入审查视野的前提。 证据可采性 vs 证明力 :这是两个不同阶段的问题。“可采性”解决的是“能不能用”的问题,属于定性判断;“证明力”解决的是“有多大用”的问题,即在证据具备可采性的基础上,对其真实性、可靠性以及与待证事实关联的紧密程度进行量化评价,属于定量判断。必须先有可采性,才谈得上证明力。 第四步:具体应用与排除规则 在税收核定实践中,判断证据可采性需要具体应用: 合法性的具体审查 : 非法证据排除 :通过暴力、威胁、欺诈、偷拍偷录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 瑕疵证据的补正 :对于形式或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的证据(如笔录遗漏签名、日期),若能够通过合理解释或补正手续予以弥补,消除对真实性判断的影响,则仍可采纳。 关联性的具体审查 : 审查证据是否直接指向构成应税事实的要素(如合同、发票对应具体交易)。 审查证据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中的一环,间接证明待证事实。 排除那些虽然可能反映纳税人其他情况,但与本次核定应税行为无直接或间接逻辑关联的材料。 第五步:法律后果与救济 证据可采性的判断直接影响到税收核定的结果: 对税务机关而言 :采纳不具备可采性的证据作为核定依据,将导致核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构成程序违法,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对纳税人而言 :有权对税务机关拟采纳的证据的可采性提出异议,特别是在听证程序或陈述申辩环节。如果认为关键证据因非法取得或缺乏关联而不应被采纳,应明确提出并说明理由。若核定决定最终采纳了不可采的证据,纳税人可以此为主要理由之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总结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可采性”是税收核定证据规则体系的基石。它通过合法性(程序正义)与关联性(实质相关)两大标尺,筛选出有资格参与事实认定的证据材料,确保税收核定建立在合法、相关、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是保障核定结果公正性与合法性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