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字数 1332 2025-12-10 04:16:05

经济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1. 词条的基本定位与核心概念

    • 这是公司法律制度中,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一项重要救济机制。它特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定重大决策事项中,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其核心目的是,当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改变了股东当初入股时的合理预期基础时,为不愿继续留在公司的少数派股东提供一条公平的退出通道,以平衡“资本多数决”原则可能带来的对大股东的过度保护和对小股东的压制。
  2. 制度的法律基础与触发情形

    • 该权利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一百四十二条(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但规定更严格)。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触发必须基于以下三种法定情形之一,股东会的相关决议是前提:
      • 情形一: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这保护了股东获取投资回报的基本权利,防止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长期不分配利润,变相压榨小股东。
      • 情形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这些行为从根本上改变了公司的结构、资产基础或主营业务,可能违背了部分股东当初的投资意愿和预期。
      • 情形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这改变了股东基于原定期限作出的投资决策,赋予了反对延续经营的股东退出权。
  3. 权利行使的法定程序

    • 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程序与时间限制,股东必须遵循,否则权利可能丧失:
      1. 投反对票:股东必须对上述事项的股东会决议投出明确的反对票,并形成会议记录。
      2. 提出请求: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异议股东需要与公司就股权收购事宜进行协商,向公司提出收购请求。这六十天是协商期。
      3. 提起诉讼:如果股东与公司在上述六十日内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异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九十天是除斥期间,过期权利消灭。
  4. 核心难点:股权收购价格的确定

    • 这是该制度实践中的核心争议点。所谓“合理价格”,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具体计算方法。实践中,通常需要在协商或诉讼中,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评估:
      • 参考公司净资产:以股东提出收购请求时公司的净资产值为基础。
      • 参考评估价值: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 参考市场价值或第三方报价:如果存在潜在的股权交易方或市场报价,可作为参考。
      • 法官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状况、资产质量、行业前景、异议股东持股比例等多种因素,在双方主张的价格之间,遵循公平原则进行裁量。
  5. 与相关制度的区别及意义总结

    • 与股东直接转让股权的区别:这是法定的、对公司具有强制性的收购义务,旨在解决股东“用脚投票”时因股权缺乏公开市场而难以退出的困境。
    • 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区别:这是一种相对温和的救济方式。异议股东选择退出,而非要求解散公司,有利于在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同时,维持公司的存续和稳定,减少社会资源浪费。
    • 制度意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公司治理中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安全阀”,它通过赋予小股东在极端情况下的退出通道,约束大股东和控制股东的权利滥用,体现了公司决策中资本民主与股东个体权利保护的平衡。
经济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词条的基本定位与核心概念 这是公司法律制度中,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一项重要救济机制。它特指在 有限责任公司 的特定重大决策事项中,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其核心目的是,当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改变了股东当初入股时的合理预期基础时,为不愿继续留在公司的少数派股东提供一条公平的退出通道,以平衡“资本多数决”原则可能带来的对大股东的过度保护和对小股东的压制。 制度的法律基础与触发情形 该权利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一百四十二条(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但规定更严格)。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触发必须基于以下 三种法定情形之一 ,股东会的相关决议是前提: 情形一: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这保护了股东获取投资回报的基本权利,防止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长期不分配利润,变相压榨小股东。 情形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这些行为从根本上改变了公司的结构、资产基础或主营业务,可能违背了部分股东当初的投资意愿和预期。 情形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这改变了股东基于原定期限作出的投资决策,赋予了反对延续经营的股东退出权。 权利行使的法定程序 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程序与时间限制,股东必须遵循,否则权利可能丧失: 投反对票 :股东必须对上述事项的股东会决议投出 明确的反对票 ,并形成会议记录。 提出请求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六十日内 ,异议股东需要与公司就股权收购事宜进行协商,向公司提出收购请求。这六十天是协商期。 提起诉讼 :如果股东与公司在上述六十日内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异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九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九十天是除斥期间,过期权利消灭。 核心难点:股权收购价格的确定 这是该制度实践中的核心争议点。所谓“合理价格”,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具体计算方法。实践中,通常需要在协商或诉讼中,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评估: 参考公司净资产 :以股东提出收购请求时公司的净资产值为基础。 参考评估价值 :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参考市场价值或第三方报价 :如果存在潜在的股权交易方或市场报价,可作为参考。 法官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状况、资产质量、行业前景、异议股东持股比例等多种因素,在双方主张的价格之间,遵循公平原则进行裁量。 与相关制度的区别及意义总结 与股东直接转让股权的区别 :这是法定的、对公司具有强制性的收购义务,旨在解决股东“用脚投票”时因股权缺乏公开市场而难以退出的困境。 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区别 :这是一种相对温和的救济方式。异议股东选择退出,而非要求解散公司,有利于在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同时,维持公司的存续和稳定,减少社会资源浪费。 制度意义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公司治理中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安全阀”,它通过赋予小股东在极端情况下的退出通道,约束大股东和控制股东的权利滥用,体现了公司决策中资本民主与股东个体权利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