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
字数 1017 2025-12-10 05:03:16
刑事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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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基本特征
刑事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其核心特征包括:- 权利性:是法律赋予特定诉讼主体的救济权利,非经权利人主动行使,不得自动启动。
- 审级性:必须向作出原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形成两审终审制的关键环节。
- 时限性: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判决为10日,裁定为5日,自收到裁判文书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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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主体与程序要求
上诉主体可分为独立上诉权人与需同意的上诉权人:- 独立上诉权人:包括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自主提出上诉。
- 需同意的上诉权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必须经被告人本人明确同意。
上诉形式需提交上诉状,口头提出者法院应制作笔录。上诉途径包括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或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二审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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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的审理范围与审理方式
第二审法院的审理遵循全面审查原则:- 不受上诉范围限制,对一审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及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 对共同犯罪案件,未上诉的被告人也应一并审查。
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34条情形(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不开庭审理。开庭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被告人可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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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的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根据审查情况,可作出以下裁判:- 维持原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 改判: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但事实清楚;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二审已查清事实。
- 发回重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情形(如剥夺辩护权、审判组织不合法)。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
需注意上诉不加刑原则:仅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刑罚,但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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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与抗诉的区别
上诉与检察院抗诉虽均为启动二审的途径,但存在关键差异:- 主体不同:上诉主体为当事人等;抗诉主体为原审法院同级检察院。
- 理由限制:上诉无需具体理由;抗诉需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
- 效力强度:上诉受上诉不加刑保护;抗诉可导致对被告人不利的改判。
通过以上步骤,刑事上诉作为权利救济与审级监督的核心程序,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重要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