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授权
字数 1068 2025-12-10 06:22:49
表见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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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定位
表见授权是表见代理制度中的核心要件之一,指行为人虽无实际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本人)的某种行为或特殊关系,使善意相对人合理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事实。它是连接“权利外观”与“合理信赖”的桥梁,决定了表见代理能否成立。 -
权利外观的形成来源
表见授权的权利外观通常源于以下情形:- 明示或默示的授权表示:如本人曾向相对人明确表示授予代理权,或通过长期默许行为使相对人相信代理权存在。
- 职务或身份关联:如本人任命行为人为某职务(如公司经理),相对人依惯例相信其享有与该职务相关的代理权限。
- 既往交易习惯:本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长期的交易模式,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持续拥有代理权。
- 文件或印鉴的交付:本人将空白合同、印章、授权书等交予行为人,即使未明确授权,也可能构成权利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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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性与可归责性判断
表见授权的成立需本人具有“可归责性”,即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因于本人的过错或风险承担。具体包括:- 过错归责:本人因故意或过失(如管理疏失、表述模糊)创造了授权外观。
- 风险归责:本人虽无过错,但其行为(如放任印章被他人使用)制造了交易风险,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 我国司法实践倾向结合过错与风险原则,综合本人行为与交易安全进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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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
相对人必须“善意且无过失”地信赖表见授权,即:- 主观善意:不知行为人无实际代理权。
- 合理审查义务:已尽到与其经验、交易规模相符的审查义务(如核对基础授权文件),但法律不要求过度审查。
- 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授权瑕疵(如行为人越权迹象明显),则不属于合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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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
表见授权成立时,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代理行为有效,本人需承担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
- 本人履行债务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损失。
- 若相对人有过失,可能减轻本人责任或适用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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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类似概念的区别
- 区别于实际授权:表见授权是外观虚构,实际授权是真实权限转移。
- 区别于狭义无权代理:表见授权因合理信赖而有效,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 区别于表见代表:表见代表针对法人代表越权,表见授权针对普通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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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
- 相对人需举证证明“权利外观存在”及“自身善意”。
- 本人可举证反驳,如证明相对人恶意、权利外观不可归责于己,或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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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要点
- 法院注重审查权利外观的“公开性、持续性、明确性”,如授权书是否经本人确认、交易历史是否稳定。
- 在互联网交易中,对电子授权记录、平台身份认证等新型权利外观的认定趋于灵活,但仍要求相对人审慎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