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辩证性
字数 1307 2025-12-10 06:43:37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辩证性
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并非固定不变的背景,而是包含内在的、动态的张力与互动过程。在法考中,理解这种辩证性,有助于把握论证的动态本质和复杂性。
第一步:理解“论辩情境”的基本构成
“论辩情境”指的是法律论证发生时的具体条件、环境和制约因素的总和,包括参与者(如法官、律师、当事人)、交流目的(说服、证立)、场合(庭审、谈判、学术讨论)、可用资源(法律文本、先例、事实证据)以及时间压力等。它是论证展开的舞台。
第二步:认识情境中的静态要素与动态互动
论辩情境包含静态要素(如既定法律规则、制度角色)和动态互动(如言语交锋、策略调整)。辩证性首先体现在静态框架与动态过程之间的张力中。静态要素为论证提供基本规则和边界,而动态互动则要求在这些规则下进行灵活的、即时的回应与创造。
第三步:深入“辩证性”的核心: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
“辩证性”在此特指论辩情境内部各种对立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转化,并推动论证发展的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对基本矛盾中:
- 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法律规则和先例提供相对确定性,而具体案件事实的独特性、法律语言的开放性则带来不确定性。论证过程正是在试图从不确定性中寻求确定结论的辩证运动。
- 共识与分歧:论证始于某种程度的分歧(关于事实、法律适用或价值),目标在于达成(至少是程序性的)共识。整个论证过程就是分歧观点碰撞、筛选、修正,并向共识趋近的辩证过程。
- 约束与创造:制定法、先例、程序规则构成刚性约束,但法律漏洞、规则冲突、新型案件又要求法律人在约束下进行创造性论证(如法律解释、类推适用)。论证是遵守规则与创造性地适用规则的统一。
- 个体视角与主体间性:论证由个体提出,带有个人视角、利益和策略。但有效的法律论证必须能够经受其他参与者(对方律师、法官、法律共同体)的批判性检验,追求主体间的可接受性。这是个体性向社会性、交互性转化的辩证过程。
第四步:法考视角下的辩证性考查要点
在法律职业考试中,对“论辩情境的辩证性”的考查,常融入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和论述题:
- 识别情境矛盾:要求考生在复杂案例中,识别出核心的法律争议点背后所反映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规则约束与个案正义等具体矛盾。
- 模拟辩证过程:在撰写代理意见、判决理由时,考生需展示如何在不同甚至对立的观点、规范、价值之间进行权衡、辩驳与综合,而不仅仅是罗列单方论据。
- 评估论证的辩证质量:评价一个论证是否充分考虑了对方可能的反驳(反题),是否在正反观点的交锋中合理地证成了己方立场(合题),这体现了论证的辩证深度。
- 理解程序法的辩证功能:诉讼程序中的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正是制度化的辩证程序,旨在通过对抗性的互动揭示真相、澄清法律。
第五步:总结与提升
掌握“法律论证论辩情境的辩证性”,意味着不将法律论证视为静态的、线性的逻辑推演,而是视为在特定、复杂的制度与社会情境中,各种矛盾力量通过对话、辩驳、权衡而推动法律决定生成的过程。这对法考应试者的高阶能力要求是,能够动态地、联系地、发展地分析法律问题,并在论证中展现思维的全面性、批判性和建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