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权利外观的法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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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界定:表见权利外观,是指在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表现出的、与其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外部表象(即“权利外观”)而产生合理信赖,并基于此信赖为法律行为,法律为保护此种合理信赖,在一定条件下使该信赖优先于真实权利状态而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其“法定基础”,是指支撑整个表见权利外观制度得以成立、运行并产生法律效果的、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根本性依据和来源。它回答的是“为何法律要创设并承认表见权利外观制度”以及“其法律上的‘家’在哪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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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理依据:表见权利外观制度的法定基础,根植于两大核心法理。一是交易安全保护原则。现代市场经济强调交易的迅速、便捷与稳定,如果要求交易相对方在每次交易前都必须探明对方真实、复杂的内部权利关系,将极大增加交易成本、阻碍交易进行。法律通过保护善意相对人对外部权利外观的合理信赖,牺牲真正权利人的个别利益,来维护不特定多数交易主体的安全预期和整体交易秩序的效率与稳定。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表见权利外观的场合,通常是因为真实权利人(或可归责于其的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创造、维持或强化了权利外观,其若事后否定此前行为所引发的外部表象,可能构成对自己先前行为的背弃,有违诚信。法律因此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以平衡其行为所引发的外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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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规范体系:我国的实体法律规范是表见权利外观制度最直接、最主要的法定基础,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构成一个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核心,其中包含了表见权利外观制度的主要形态: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表见代理”;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等结合理解,可涉及与无权代理、通谋虚伪表示相关的权利外观;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善意取得”,这是典型的基于权利外观(登记或占有)的保护制度;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虚构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中对善意保理人的保护,也是一种特殊权利外观的适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被民法典吸收但原理仍在)等单行法中,也存在关于表见代表、票据权利外观、股权登记外观效力等具体规定,构成了该制度在不同商事、民事领域的具体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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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与司法解释的支撑:除了成文法条,司法实践是充实“法定基础”的关键环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如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等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对抽象的法律条文进行具体阐释和适用指引。例如,明确“合理信赖”的判断标准、权利外观形成的“归责性”要件、善意与过失的认定等,将法律原则和条文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裁判规则。这些司法解释和案例虽非“立法”,但作为有权解释和审判指导,是法院裁判时必须参照或参考的依据,从而成为表见权利外观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实际约束力和生命力的、不可或缺的法定基础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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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动态理解:综上,表见权利外观的“法定基础”是一个由核心法理(交易安全、诚实信用)、实体成文法规范(以《民法典》为核心的各部门法)、以及权威司法实践(司法解释、指导案例) 共同构成的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依据体系。理解其法定基础,不能仅停留于查找某个单一法条,而应认识到它是法律为适应复杂社会交往和交易安全需求,通过原则、规则与裁判实践共同构建的一套制度性解决方案,其具体内容和适用标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