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
字数 1543 2025-11-10 14:22:33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中连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桥梁,是认定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其核心问题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引起”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结果。
第一步:因果关系的概念与作用
- 基本定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与发生的危害社会结果之间存在的、符合客观规律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 核心作用: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客观归责。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如果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需要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意外事件)。它是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第二步:因果关系判断的基本理论——条件说
这是判断因果关系的起点和基础。
- 公式:“无A则无B”(Conditio Sine Qua Non)。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那么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存在条件关系。
- 举例:甲开枪击中乙,乙死亡。如果没有甲的开枪行为,乙就不会中弹死亡,因此甲的行为是乙死亡的条件。
- 特点与局限:条件说能最大限度地网罗所有与结果有关联的条件,但其范围过于宽泛,可能导致无限追溯。例如,甲的父亲如果不生下甲,甲就不会杀人。这显然不合理。因此,需要在条件关系成立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限制。
第三步:对条件说的限制——相当因果关系说
为了合理限定责任范围,在“条件关系”成立后,需要运用“相当性”进行筛选。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观点。
- 核心思想:并非所有条件都是法律上值得关注的原因。只有那些根据社会一般生活经验,能够“相当地”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才被认定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判断标准:以行为发生时存在的全部客观事实为基础(包括行为后才查明的事实),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为标准,判断该行为导致该结果的发生是否属于“寻常”或“相当”的过程。
- 相当:因果关系成立。例如,甲持刀刺伤乙的手臂,乙因破伤风死亡。如果根据医学常识,此种创伤有引发破伤风的相当可能性,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 不相当:因果关系不成立。例如,甲轻伤乙,乙在去医院途中被违章行驶的汽车撞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条件关系(“无伤则不去医院”),但被车撞死是一个异常的、偶然的介入因素,中断了最初的因果链条。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汽车司机,而非甲。
第四步: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中断
当在行为的发展过程中介入了其他因素(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自然力等),可能导致先前的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
- 中断的条件:介入因素必须满足以下两点:
- 异常性/独立性:该介入因素必须是先前行为通常不会引发的、相对独立和偶然的事件。
- 支配性:该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支配性的作用,其影响力盖过了先前行为。
- 举例:
- 中断:甲投毒杀乙,乙中毒后并未立即死亡,在去医院途中被丙开车故意撞死。丙的故意杀人行为是一个异常的、独立的介入因素,它支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中断了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 不中断:甲重伤乙,乙因伤势过重而死亡。即使医院救治存在轻微失误,但只要该失误未改变伤势致死的必然趋势,因果关系就不中断。
第五步:总结与运用
判断刑法因果关系通常遵循一个两步流程:
- 事实判断(条件说):运用“无A则无B”的公式,确认行为是否是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
- 法律评价(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条件关系成立的前提下,判断该行为导致该结果的过程是否具有“相当性”,即是否符合一般的经验法则。同时,审查是否存在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最终,只有通过了这两个步骤的检验,才能认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而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奠定客观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