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卖方违约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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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前提:在CISG框架下,当卖方未能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时,即构成违约。这里的“违约”是一个宽泛概念,包含了不交货、迟延交货、货物不符合同(包括质量、数量、规格、包装不符)以及交付第三方货物所有权存在瑕疵(如存在未披露的担保物权或知识产权主张)等各种情形。卖方的违约是买方寻求一切法律救济的根本前提。公约针对卖方违约,为买方设计了一套多层次、有先后顺序的救济措施体系,其核心原则是鼓励合同实际履行,并确保救济手段与违约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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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卖方履行义务:这是公约优先鼓励的救济方式。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其义务,特别是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即交付货物、交付单据或更换、修补不符合同的货物。但此项权利受到两项主要限制:第一,如果买方已采取了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例如已宣告合同无效),则不能再要求实际履行;第二,依据法院地的程序法,如果法院对类似的非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不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则其没有义务作出此类判决(这是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差异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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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额外履约期限:当卖方迟延交货时,买方可以为其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在该段时间内履行义务。此步骤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一旦买方给予了这段额外时间,除非卖方声明其将不在该期间内履行,否则买方在该期间届满前,不得采取任何其他救济措施(特别是宣告合同无效)。这为合同关系的稳定提供了“冷却期”。如果卖方在该额外期间内仍未交货,或声明其将不交货,买方则获得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即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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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合同无效:这是最严厉的救济手段,导致双方合同义务的解除。买方仅在卖方构成“根本违约”时,或卖方在买方按上述步骤给予的额外履约期限内仍不交货时,才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根本违约”是指违约结果“实质上剥夺了另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例如卖方完全不交货,或所交货物存在严重缺陷完全无法使用。宣告合同无效必须向卖方发出通知方为有效。合同无效后,双方互负返还已交货物和价款的义务,但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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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价:这是CISG一项独特的救济方式,专门适用于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但买方仍愿意保留货物的情形。无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将货物不符时的实际价值与符合合同要求时的价值进行比较,按比例减低价格。此权利独立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使买方已支付了全部价款,或因疏忽未能及时检验或发出货物不符通知,只要其未丧失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仍可行使减价权。这为买方在卖方轻微违约时提供了一种简单、直接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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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这是CISG中最核心、最普遍的救济方式。买方因卖方违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只要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或理应预见,均可要求赔偿。损害赔偿的权利是独立且附加的,可以与上述任何其他救济手段(如要求实际履行、减价、宣告合同无效)一并行使。计算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使受损害方处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时本应处的经济地位”,即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否则违约方可主张从赔偿额中扣除本可减少的损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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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修理与替代交付:对于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来补救不符之处,除非考虑到所有情况,修理是不合理的。这一要求通常在交货后合理时间内提出。作为另一种选择,如果货物不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但此要求通常需与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同时提出,或在发出通知后合理时间内提出。要求替代交付意味着买方必须能够返还已收到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