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
字数 933 2025-12-10 08:56:16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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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证据调查,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主动对当事人提供的以及法院依职权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判断的审判活动。它是连接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认证的核心环节,是法院形成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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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方式:证据调查的启动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依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有权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其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二是法院依职权,在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或涉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项等情形时,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可以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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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方法与程序:证据调查的具体方法取决于证据种类,核心是直接审查原则,即法官应尽可能直接接触证据原始形态。主要方法包括:
- 询问与讯问: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以获取陈述。
- 出示与辨认:当庭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由当事人进行辨认、质证。
- 宣读:对未能出庭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进行当庭宣读。
- 现场勘验:法官亲临现场,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并制作笔录。
- 委托鉴定:对专门性问题,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意见。
- 调查程序:通常应在法庭上进行(即开庭调查),以保证程序的公开与对等。调查一般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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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与限制:证据调查的范围原则上受当事人主张和举证范围的限制,遵循辩论主义的基本要求。法院的调查通常不超出当事人申请的范围。但为确保裁判的公正,对于当事人已提供线索但无法精确指明的证据,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需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法院的调查范围可适度扩展。同时,调查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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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的处理与运用: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院需结合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独立判断(自由心证),并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未经证据调查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