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预期违约
字数 1704 2025-12-10 09:12:0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预期违约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制度定位
预期违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为防范合同履行风险、提前提供救济而设立的重要制度。其核心在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如果一方当事人已明确表示或将表现出其将不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法律允许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满前提前采取救济措施,以减轻损失。这区别于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是一种“先发制人”的救济机制。CISG主要在第七十一条(中止履行权)和第七十二条(预期根本违约下的宣告合同无效)中规定了该制度。
第二步:构成要件与具体情形(CISG第七十一条)
预期违约的一种主要形态体现为“履行受到威胁”,规定于第七十一条。当事人行使中止履行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 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之前。这通常指付款义务或交货义务。
- 事由:存在以下两种具体情形之一:
- 情形一(信用恶化):对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出现严重缺陷”。例如,买方在卖方交货前被曝出已陷入严重财务危机、濒临破产,或此前在类似交易中存在多次拖欠付款的记录。
- 情形二(行为不当):对方在准备履行或履行中的行为“显示出他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例如,卖方本应生产特定设备,但在交货期前被发现已将生产该设备的关键原材料转售给第三方,导致其客观上无法按时生产。
- 法律后果:有理由相信前述情形存在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典型的是,卖方在发货前有理由相信买方无力支付,可以中止发货。
第三步:行使中止履行权的程序与限制
行使第七十一条下的中止履行权并非毫无限制,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
- 通知义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通知是行使该权利的法定前提,旨在给予对方一个机会,以提供履约担保或澄清情况。
- 提供充分保证:被通知的另一方如果提供了“充分保证”,表明其将履行义务(例如,买方提供了银行保函或预付了货款),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对中止履行权的一种平衡和限制,防止权利滥用。
- 停止备货:如果卖方在买方出现信用缺陷等情形时,已将货物发运,其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这强化了对卖方的保护。
第四步:更严重的情形——预期根本违约(CISG第七十二条)
当违约威胁的严重性更高时,适用第七十二条的“预期根本违约”规则,其法律后果也更为严厉:可以提前宣告合同无效。
- 核心要件:必须是“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这比第七十一条的“有理由相信”标准更严格、更确定。它要求违约意图或事实是清晰、无疑的。例如,买方在特定日期前支付定金是合同的根本条件,但买方在付款日到来前明确书面声明“我绝不会付这笔钱”。
- 法律后果:在履行期届满前,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这使其从合同约束中彻底解脱。
- 特殊程序:
- 如果时间允许,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发出合理的通知”,以便对方能对履行提供充分保证。这体现了公约的协作精神。
- 例外:只有在“另一方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的极端明确情况下,才无需发出前述通知。例如,对方已明确书面表示拒绝履约。
第五步:制度价值与总结
预期违约制度体现了CISG促进交易效率、减少损失的核心价值。它允许守约方不必消极等待履行期到来和实际违约发生,而是可以主动采取行动(中止履行或提前解约),从而:
- 降低损失风险:防止在明知对方将违约的情况下,仍继续备货、发货或做其他履行准备,造成损失扩大。
- 提高商业确定性:使得当事人能够迅速应对重大风险,重新安排生产经营或寻找新的交易伙伴。
- 平衡双方利益:通过设置通知、提供担保等程序性要求,在保护一方免受未来违约损害的同时,也给予另一方补救和维持合同的机会,防止救济权的滥用。
总结来说,CISG中的预期违约是一个分层的制度:第七十一条针对“有理由相信”的履约威胁,赋予中止履行权;第七十二条针对“明显”的预期根本违约,赋予提前宣告合同无效权。两者均以通知和保证提供机制作为程序性平衡,是国际货物销售中一套精密的风险预警和预先救济规则体系。